《关于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发布
市政府发布《关于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五大行动”、“30条”引导民资发展实体经济,到2017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比提至50%,民营经济纳税贡献占比提至63%。
实现主营收入超百亿民企达10家
《意见》明确,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是
东莞立足自身优势、对接上级部署、增强发展动力、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民营经济是否发达,骨干企业规模大小起到了关键作用,也决定了东莞“月亮”的亮度。因此,“民营骨干企业数量大幅增加”要求,民营企业集团达到200家,主营收入超百亿、50亿、10亿元民营企业分别达到10家、18家、60家。
更加突出民资发展实体经济地位
《意见》明确,引导民营资本发展实体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关键领域,实现民营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具体而言,实现民营经济规模总量持续增长的指标,体现在全市民营经济登记注册户数(含个体工商户)增至70万户,注册资金增至6000亿元,民企工业投资额占比提高到70%,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比提高到50%,规模以上民营经济工业增加值占比提高到35%,民营经济纳税贡献占比提高到63%。
“五大行动”引导民资发展实体经济
1投资兴企
补贴民企应用云平台租赁费用
鼓励民营企业与民营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融合创新。
鼓励民资参与市属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属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转让、引进外部资本时,支持民企平等参与竞争。
4月起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纳税
自4月1日起,将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2创新强企
博士后科研站最高资助500万
对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市财政通过贷款贴息、建设投入补助等方式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科技企业持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以及研发设备时,可按券面金额抵销最高50%的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发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3培育壮企
众创空间最高可补300万元
设立众创空间建设后补助资金,对各镇街设立的首个众创空间,按照投资额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设立孵化载体建设补助资金,对经市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按照建设投资总额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重点培育年产值10亿元以上民企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奖励。
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
4融资助企
继续落实天使投资风险补助机制
对在我市注册的且因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从而发生亏损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补助,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涉技改的融资租赁业务坏账有补助
设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公司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实际融资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偿。
5服务惠企
涉企收费对初创企业大力照顾
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境外设产品展销中心最高补1000万
对市商务局核准的莞企在境外设立的东莞产品展销中心,给予三个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重点扶持境外展销中心的一次性整体形象装修,场地租金按照第一个年度50%、第二个年度40%、第三个年度30%逐年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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