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制

时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4-29 09:48   热门评论
  东莞拟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制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昨日下午,我市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培训讲座举行。培训讲座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付洪林主讲。
 
  姚康、甄瑞潮、李小梅、白涛等市几套班子领导、市直副处以上单位正副职领导、中央和省驻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约1000多人参加了讲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志广主持讲座。
 
  要准确把握新法的精神实质
 
  培训前,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委托,邓志广对此次培训讲座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新法的精神实质;二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
 
  据了解,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幅度较大,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了行政诉讼立案、管辖、审理、执行等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要内容,将对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东莞发展起步较早较快,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逐年递增。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来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将“审查立案”改为“登记立案”,把一般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等等。由此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新法的学习,不但要吃透各项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更要把握好新法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完善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提升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去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100%
 
  会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致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审视发展问题、谋划发展路径、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确保各类行政行为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要坚持深化改革与立法工作相衔接,加强立法制度建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定期清理、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每项工作都合法合规。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决策程序,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执法公开,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我市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已成常态化,呈现出“敢出庭,愿发声,有作为”的良好态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2014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90件,同比增长超过7倍,出庭率达100%,受到广泛好评。会议要求,新法实施后,要继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制度,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各级行政机关要更加注重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尽快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能力,以应对新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诉讼应诉难度加大等新情况。
 
  据悉,今后我市还将重点组织行政应诉、信息公开、行政决策听证等专项依法行政业务培训,推动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链接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
 
  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24年来首次大修,有哪些亮点?本报就此进行盘点。
 
  亮点1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新行诉法确立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有助于法院摆脱地方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为今后条件成熟时成立行政法院提供了可能。新行诉法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中“等”字的意义十分重要,它为将来保护公民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新诉求预留了空间。
 
  亮点2 不执行判决可拘直接责任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亮点3 遇“立而不裁”有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亮点4 涉赔偿、自由裁量案可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宣示了行政诉讼力图达到“事要解决”的目标。(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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