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近日透露,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将包括《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将以“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线贯穿于整个立法始终,着眼解决例如官商勾结、裸官贪腐、收受红包礼金、变相受贿等反腐败的重点难点问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条例会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放在首位,以此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构建社会的廉洁诚信体系;此外还要明确预防腐败工作的责任和机制。
“广东制定预防腐败条例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他说。
去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在全国率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为中国反腐立法的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作为中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要求规范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依靠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信用防腐”。《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则提出了预防腐败的预警与倒查机制,建立和推广运用廉情预警评估系统,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预警机制。
“两地防腐条例的出台,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效应,对国家的立法也是一个经验积累。”参与汕头市预防腐败条例起草和专家论证会的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剑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