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海关首票“初违不罚”行政案件完结

国内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3-13 11:01:16
太平海关首票“初违不罚”行政案件完结
 
“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黄埔海关所属太平海关稽查内勤二科张福平在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递交企业代表的同时,耐心对其中缘由予以解释说明。
 
自今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二)、(三),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和量罚标准,并分别对《海关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检验检疫法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三大模块法律法规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梳理,基本实现了常见违法行为的全覆盖,逐一列举了每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其中,“轻微免罚”和“初违不罚”是此次裁量基准的最大亮点,这是海关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提出的海关方案。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的违法行为,给予及时改正机会,不予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们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详细核实了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并确认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无相关违法记录,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以教育的方式代替了处罚,企业纠正了错误,海关的执法目的也达到了,实现了‘双赢’。”太平海关稽查内勤二科副科长陈忠胜说。
 
“这对我们外贸企业来说意义重大,既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又维护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征信,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海关执法的温度。”东莞某皮革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饶登成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是海关行政处罚实践不可缺少的规则和依据。太平海关副关长张勇灵说:“《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实施以来,太平海关第一时间组织学习贯彻,严格按照相关量罚情节和处罚标准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的作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加强宣讲和教育,敦促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办事,着力营造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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