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万被“借”,上海警方缘何不立案?

国内   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10-19 11:59   热门评论
  本是出于道义借出700万元巨款,没想到对方到期拒不归还,深入调查了解得知,对方与担保人一起竟涉嫌故意诈骗。报警后一年多时间,最后收到的却是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上海东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浦公司)遇到的这起离奇事件已经足足拖了6年多时间还未解决。 如今,由于700万元巨款无法追回,东浦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几近破产边缘,却还是看不到任何希望。
 
  银行信贷员撮合的“借款”
 
  2009年的时候,曾某是建设银行上海杨浦支行的一名信贷员。6月25日,他找到东浦公司的财务总监刘莉,称他的老客户上海江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江万公司)贷款到期,希望东浦公司能够帮忙借款700万元短期周转一下资金,待银行贷款下来之后立刻归还。同时,曾某还表示,会用自己的全部资产以及上海福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福田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过一番考虑,东浦公司决定答应此事。因为东浦公司曾经通过曾某作过贷款业务,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之前也数次向东浦公司借过小额款项,并及时归还,可以说东浦公司对江万公司、福田公司以及曾某的基础信任还是有的。

  2009年6月26日,甲方东浦公司和乙方江万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丙方曾某和丁方福田公司作为担保方也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借款协议》显示,乙方江万公司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东浦公司借人民币700万元,还款时间为14天,即2009年6月26日至2009年7月10日。借款由丙方曾某提供全部个人资产和信誉担保,由丁方福田公司提供资产担保。 同时,江万公司向东浦公司提供了700万元还款的《贷记凭证》,福田公司出具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可循环抵押贷款的《他项权利登记》以及其名下位于欧阳路57号的17000余平方米房产的房地产权证,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 然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之后,江万公司并没有依照《借款协议》还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东浦公司预感到情况不妙,便派人开始调查了解情况。 据东浦公司表示,经过调查了解,东浦公司惊讶地发现江万公司竟是一个空壳公司,而且与福田公司虽不是一个法人,实际所有人却都是叶某,江万公司只不过是叶某用来资金运作的公司。经过进一步了解得知,福田公司早在借款之前,其名下的欧阳路57号的17000余平方米的房产,早在2005年就被出售大半,所剩6000余平方米的房产也已经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5月11日、5月21日轮候查封,根本就无法起到担保的意义。而且最重要的是,江万公司根本就没有一笔将要到期的700万元贷款,也就是说其向东浦公司借款的理由是虚构的。 据此,东浦公司认为江万公司、福田公司以及曾某已经涉嫌诈骗,于2009年7月27日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下称上海经侦总队)报案。
 
  报案后警方拒不立案
 
  然而,据东浦公司表示,让其没有想到的是,上海经侦总队非但没有立案,且一直没有明确答复。直到2010年8月7日,东浦公司才收到了市经侦总队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不立案的理由仅为6个字:“没有犯罪事实。”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让东浦公司等了整整一年。 2010年8月12日,由于不满上海经侦总队作出的决定,东浦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9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2010)沪公法刑复决字第16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局作出的经字754号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为由,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针对本案不予立案的决定。 东浦公司对此决定不满之余,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2011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至今,东浦公司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而更让东浦公司想不到的是,叶某和曾某等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东浦公司将再也联系不到两人,700万元巨款将彻底无处可追。 接到反映材料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曾某和叶某进行核实,两人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其后,本社又专门致函上海市公安局,要求了解核实本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情况。上海市公安局于今年6月23日作出答复称,鉴于该事件属于不予立案事件,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调查内容属当事人隐私,具体事实情况不能向第三方公布。
 
  刑法学家权威论证构成诈骗罪
 
  针对此事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等中国刑法学界的权威专家曾专门出具了《法律论证意见书》。 据《法律论证意见书》,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案发过程,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是同属叶某的关联公司。两个公司在涉嫌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江万公司负责向东浦公司借款,福田公司负责为其担保,共同完成诈骗行为。 一方面,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曾经多次以相同方式向东浦公司借款,借款数额并不大且均能按照协议如期返还,以此诱导东浦公司相信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具有偿还能力,从而放松警惕,逐步将东浦公司引入陷阱,从而顺利实施骗取东浦公司7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行为。江万公司明知自身没有偿还能力,仍然向浦东公司借款700万元。福田公司在明知自己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以已被查封的房产向东浦公司提供担保,这些情节本身就足以表明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骗取财物的故意。而江万公司、福田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不还,公司相关责任人藏匿、失联等行为,进一步证明江万公司、福田公司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在合同履行中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目的就是将东浦公司700万元人民币非法占有。 因此,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具有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故意。 另一方面,福田公司提供的房产担保面积与其真实所有的房产面积严重不符,带有明显的虚构事实情节,其位于欧阳路57号的17000余平方米的房产早在提供担保之前的2005年就出售大半,只剩6000余平方米。另外,福田公司所剩余的6000余平方米房产也已经在提供担保之前就被虹口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此房产起不到担保的实际意义。在江万公司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东浦公司并不能通过处置该房产来追回700万元借款。而在借款过程中,福田公司和江万公司均向东浦公司隐瞒了关于房产的事实真相,使东浦公司对福田公司的房产担保情况作出误判。 因此,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在客观上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东浦公司7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四位法学专家认为,基于以上情况,江万公司和福田公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东浦公司700万元人民币巨额资金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东浦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手段。六年的不懈追诉,尽管得到了社会各方面包括诸多法律工作者的同情和支持,然而案件始终裹步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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