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克东枪击案律师:故意伤害该当何罪

国内   来源: 东北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9-24 17:02   热门评论
  人民网9月22日讯 2014年9月1日,黑龙江省克东县发生枪击事件,一男子持五连发猎枪击伤3人后逃跑,400余名武警官兵协同公安机关经9昼夜围捕终将犯罪嫌疑人孙某辉、关某新抓获。据查,该案涉嫌雇凶杀人。案发后,此案经上级政法机关指定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时隔一年后,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网接到枪击案致重伤的受害人孟令顺实名举报。
 
  受害人孟令顺向人民论坛网描述事发经过:
 
  2010年,我与朋友经招商引资在黑龙江省克东县步行街开发“天顺”购物广场以来,长期遭受以孙某辉(绰号孙老狠)为首的黑恶势力的欺压,2010年8月21日,孙某辉指使其司机赵某和其雇员赵某亮用刀将给我施工的廉海东、廉海刚兄弟扎成重伤后逃跑,孙某辉将赵某安置在哈尔滨一亲属的空房内藏匿并每月提供2000元生活费,直至2014年4月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辉为赵某筹集资金60万元赔偿廉海东、廉海刚兄弟,最终由赵某一人顶罪没有供出赵某亮和孙某辉,2011年7月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伙以两劳释放的职业打手、小偷等劣迹斑斑的人员组成的黑社会团伙,多次对我进行敲诈勒索、对施工人员实施残暴的伤害行为,迫于孙某辉的淫威,在他的多次恐吓下,我被他敲诈280多万元。此后仍继续敲诈我,我迫于无奈报警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然而孙某辉反而对我实施报复。
 
  2013年7月,孙某辉与因伤害案躲避在其住处的依安县人关某新商量报复行动并得到关某新的同意。此后,为保证报复行动的顺利实施,孙某辉将此事告知其雇佣的司机赵某并通过赵某找到陈某营负责盯梢、报告我的行踪,孙某辉又指使其雇佣的赵某亮购买作案用的摩托车,指使其兄孙某臣负责给关利新运送作案用的枪支、弹药、摩托车等犯罪工具。孙某辉为关某新提供了一把其非法持有的双管猎枪和五发子弹,但关某新认为孙某辉提供的猎枪不好用而未用,作案时关某新使用自己非法持有的五连发猎枪和五发子弹。2014年9月1日11时30分左右,关某新在克东县闹市区步行街持五连发猎枪在光天化日下对我以及现场的无辜百姓实施疯狂的枪击,致使我被60多粒铅弹击伤头部、背部、肝、肾及双上肢,造成头皮及背部软组织挫裂伤、背部散弹伤造成脾脏劈裂并摘除、胰腺尾部上缘破裂、小肠浆膜层挫折伤等,法医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同时致其他两名无辜群众轻伤。孙某辉和关某新二人长期非法持有并使用猎枪,对猎枪的杀伤力十分了解,二人选择使用猎枪进行报复,明显是想置人于死地;行凶过程中孙某辉和关某新二人知道这种猎枪在10米距离内有射杀大型动物的威力,关某新在距离六、七米的距离瞄准我的头部、胸部,在第一枪已经击中要害、我逃跑的情况下,连补两枪,抢枪致命,可见其是想要我的命。受害人孟令顺强调:“我之所以保住性命,是因为现场人多、抢救及时、逃离迅速,最主要的是我没跑直线,使后两枪没有击中要害。”
 
  案件发生后,公安部指示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及时侦破案件,并出动直升飞机抓捕犯罪分子。国家及省、市新闻媒体均报道了克东枪击案。
 
  2015年1月27日,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辉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等罪名向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铁锋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受害人代理律师观点:
 
  一、2010年8月21日赵某持刀重伤廉某兄弟二人,孙彦辉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窝藏罪?从孙某辉和赵某的供述看,赵某是受孙某辉的指使、为达到孙某辉的非法利益阻止廉某施工。赵某与廉某无任何矛盾,只是按照其雇主孙某辉的意图持刀前去挑畔,伤人后孙某辉将其藏匿并提供生活费,被抓获后孙某辉出资平事,使其逍遥法外、再次作案。本案中,孙某辉供认了其指使赵某伤害廉家两兄弟这一事实。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这是一起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赵某与孙某辉都是主犯。
 
  二、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认定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击的部位是否致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受伤后,受害人曾先后被送到克东县医院、拜泉县医院、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治疗,术后由于大量铅弹遗留在受害人体内,导致受害人铅中毒,身体每况愈下,高烧不退,肝脏感染,面临死亡的威胁。经过多方会诊,最终只有北京301医院肯接收,然而面对几百万高昂的肝脏移植费用受害人只能望而却步。目前受害人体内(包括肝、肾)尚有50多粒铅弹未能取出,至今医疗不能终结。如不取出,将因铅中毒而逐渐危及生命;如手术取出,亦面临换肝换肾等危及生命的可能。目前为止,受害人已经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近百万元,而六名犯罪分子至今未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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