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阳官员参与民企破产案后续跟踪

国内   来源:乌海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9-11 10:47:38
  2017年6月28日至今,诸多媒体连续5次跟踪报道了河北高阳一民企破产案,文章中多次提到,由于高阳县政府官员参与且并未履行法定程序,使得这起案件发生的经济损失每天以40多万元的数字递增,截至目前已造成2个多亿人民币以上的经济损失。这个数字真是触目惊心,震惊全国。
 
  根据新闻跟踪调查的需要,记者再次赶赴高阳了解得知,债务方已按专业人士的指导意见,将高阳县个别参与的官员告上了法庭,将他们推上了被告席,高阳县法院定于2017年9月13日开庭审理。围绕这个话题,通过与法律人士沟通,记者发现,按《破产法》第24条相关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此案中被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未取得职业资格,而是由高阳法院指定杨振山(原高阳县副县长)、赵曙光(高阳县办公室副主任)为管理人。让人不禁生疑,高阳这一指定行为法律依据何在?因此举造成了一系列损失,高阳法院将如何承担后果?
 
  因位于距雄安十几公里的近邻,高阳县鑫境界公司所开发的“鑫城壹号”项目具有强健的盈利预期,至今已有众多投资者找到鑫境界公司的负责人要求投入资金,资金意向高达8个亿。鑫境界公司已与项目投资单位达成初步意愿,形成启动方案,起死回生已经指日可待。有记录证明债务人曾将开工方案五次递交管理人,但是都没有回音。作为政府官员的管理人,本应借雄安东风这千年不遇的大好机遇,为高阳县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保护业主、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多做考量。可是你们究竟做了什么?今日竟被推上被告席。
 
  《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破产法》这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身为县政府的官员,掌控着企业破产程序的全局,针对现已造成的巨大损失,政府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8条规定,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法院是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人民法院是法律的执行者,高阳法院的责任人是法官还是法盲?竟弃党纪和国法于不顾,肆意妄为。因此,本案中法院理应承担责任毋庸置疑。高阳法院对这起案件能否依法审判,媒体将持续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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