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诉讼纠纷案件涉嫌违法,被告呼吁领导关注保证司法公正

法制   来源:三农电视台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9-05 10:51:39
  新时期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步入快车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让人民群众可以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然而在2013年张国梁与邹建东的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张国梁认为,振兴区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涉嫌违法判案的情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记者及时跟被告张国梁联系并沟通具体情况,而被告提出了以下几点依据。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2017年1月20日,邹建东以与张国梁在振兴区法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振兴区法院于当日作出(2016)辽0603民初14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国梁在振兴法院的执行款190万元。
 
  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民初1432一案的保全措施严重违法:
 
  1、邹建东未向振兴区法院提交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情况下,振兴区法院无任何法律依据对张国梁的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
 
  2、张国梁与邹建东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点在丹东市中级法院领取到珍珠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而振兴区法院在当日上午9点40分做出保全裁定书,并已送到执行局。按照正常的办案时间,法院从接收邹建东保全申请、审查担保财产再到打印裁定书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短短的不到1小时的时间是根本不可能全部完成的,在2017年1月20日振兴区法院开全院总结大会的情况下,这份裁定书能如此快速的制作完成,显然是违背常理的,完全可以肯定是审判人员与邹建东互相勾结、暗箱操作的结果。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邹建东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案件中起诉的标的额仅为42.85万元,而振兴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190万元已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属于错误查封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找到刘向民法官询问该案情况时,得到的答复是邹建东要增加诉讼请求,因此法院才超过诉讼标的额查封190万元。而本案已经两次开庭只差作出判决,即使邹建东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也早已超过法定时限,法官的这一解释明显是为偏袒邹建东寻找借口,而且张国梁根本没有看到邹建东所谓增加诉讼请求的任何申请和证据。
 
  2017年1月22日,振兴区法院才将一份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送达给张国梁,而这份申请书振兴区法院在1月20日当天并没有送达给张国梁,振兴区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邹建东未提出追加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刘向民人为的帮助邹建东违法查封我的执行款,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审判人员应依法受到严惩。
 
  振兴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判案,现场照片和录像不予为证。
 
  2015年6月,邹建东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国梁给付老年公寓承包费。
 
  2016年3月3日,在法官杨景组织下,双方对涉案的老年公寓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了老年公寓房屋被拆除,被违章建筑挡光,且无法使用的事实,但法官杨景依旧作出(2015)兴民三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国梁全额支付被邹建东老年公寓的承包费。此举显然没有证据支持,也违背了客观的案件事实,明显的偏袒邹建东。
 
  2016年6月2日,张国梁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房春堂法官第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的老年公寓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审理期间,双方对珍珠医院及老年公寓的房屋进行了交接,并制作了交接房屋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相关证据也已经提交二审法院。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实,邹建东于2013年起就将老年公寓房屋拆除,老年公寓房屋早已无法使用、老年公寓已无法经营的事实。
 
  2016年8月12日,二审法院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作出(2016)辽06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国梁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并作出(2016)辽06民申20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再审过程中审判员沈白不仅对邹建东将老年公寓房屋拆除并致使老年公寓无法经营的事实视而不见,反而替邹建东编造老年公寓施工时我将部分养员安排在别处休养的事实。本案的多次审判中,我从未陈述过这样的事实,而再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审判人员为了偏袒邹建东、为了邹建东能够胜诉而编造的。
 
 
  本案系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再审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却否定了市中院审委会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案件维持原判的,应当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但本案仅由合议庭研究后直接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的再审邹建东仍然不出意料的胜诉。实在不能理解,康复老年公寓连房屋都被拆除了如何进行经营?有何依据要求张国梁支付承包费?公正何在?法律何在?而这样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张国梁败诉,张国梁认为这就是邹建东勾结振兴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恶意串通的结果。
 
  鉴于以上的理由,张国梁认为振兴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其邹建东的多起诉讼案件中均存在审判人员与邹建东恶意串通、暗箱操作、违法办案的违法、违纪情况,并给张国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此案可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令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严惩违法办案的审判人员,确保司法公正。关于这件事件的进展,我们会持续跟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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