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浦法院司法拘留戴丽银及其丈夫刘图强一案持续发酵。继第一次以她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为由被司法拘留15天后,漳浦法院又以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连续司法拘留15天。
“第一次司法拘留本就有违反司法拘留程序嫌疑,但漳浦法院第二次却公然再次违反司法拘留程序,这是在蔑视国家法律!”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刘演习说。
事件回放:被执行人遭连续2次司法拘留
2016年1月16日,刘图强夫妇因事业发展需要资金,遂向卢坤照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约定利率为每月2%,同时约定刘锦斌需承担连带责任。因刘图强生意失败,借款到期后,没能还款给卢坤照,因此被漳浦法院依法裁决。
2017年7月29日,漳浦法院执行局用EMS邮政专递向刘图强与戴丽银寄送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告书、监督卡,但被退回,退回说明原因为拒收。
8月1日,漳浦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位于漳浦县霞美镇刘坂村陂下戴丽银家中将她带走拘留。8月6日,漳浦法院也拘留了在漳浦县城办事情的刘图强。
15天后,漳浦法院以因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继续司法拘留戴丽银及其丈夫刘图强。
法院回应:连续2次拘留均有法可依
漳浦法院称,连续2次拘留戴丽银均有法可依。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次拘留戴丽银是因她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第二次拘留是因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律师质疑:拘留戴丽银有多处不合适地方
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刘演习称他也特别痛恨老赖,非常希望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力度,严惩老赖。但是,在法治中国的今天,执行也要走合法的程序,特别是采取严厉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更要依法有据。
他认为,漳浦法院两次司法拘留戴丽银有诸多处不合适的地方。首先被执行人拒绝签收邮寄的执行文书后就立即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采取司法拘留不合适;其次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就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采取司法拘留不合适;第三,漳浦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拘留后,不宜再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延长15天拘留期限,因为已经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新发生的妨碍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