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指判决不公 当事人要求再审

国内   来源:企业观察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28 10:54:11
  日前,运城市临猗县原金美镁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段满仓爆料称:其公司的2989540元土地转让费被临猗县工商局干部李俊哲代领后拒绝归还,其讨要多次未果。无奈之下,他以李俊哲涉嫌侵占罪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一审败诉后,他又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他认为,该终审裁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对李俊哲犯罪行为的包庇与纵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李俊哲提供的虚假证据,未尽核查义务,就笼统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原判,如此做法有失公平。

  据段满仓讲:2010年7月份,临猗县金美镁业有限公司与山西阳煤丰喜肥业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分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协议,转让价为2989540元。2010年底,临猗县金美镁业有限公司法人段满仓委托李俊哲去防腐保温分公司全权处理土地转让金一事,李俊哲在2010年10月份将土地转让金从防腐保温分公司要回后存入自己的账户,将其中的130万元用于归还金美镁业有限公司外债后,剩余150万元占为己有。

  几年来,段满仓多次要求李俊哲归还所余款项,李俊哲拒不归还,为此,段满仓于2016年3月17日到临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追究李俊哲的刑事责任。根据段满仓在临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做的询问笔录显示:段满仓曾多次催李俊哲把剩余的土地转让金交回公司,李俊哲说他把钱归还借款后,剩余的钱在北京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已经没有钱给公司上交了。当时段满仓非常气愤,让李俊哲尽快把剩余的150万余元交回公司,李俊哲一开始还承诺很快就归还公司的土地转让金,但后来李俊哲就一直说他没有钱归还公司。

  2016年3月25日9时31分,也是在临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二中队,办案人员给李俊哲做了询问笔录,李俊哲认可土地转让费2989540元是段满仓委托他领取的,并且也认可领取的这些转让金没有给段满仓也没有交回公司,全部归还了办理土地手续时的借款130余万元以及利息,利息都是月息3分,大约就是120余万元,剩余的钱付给临猗县北景乡卫红江25万元。后李俊哲出具了一份给段满仓借款办理土地手续支出费用的情况说明,其中列举了收入及支出明细,其中结余款为169619元,并附有借款单一份,记载了借款数额及起止日期利息等情况。同时还出具了多份借条,借条中有借款人签名及借款日期,段满仓对李俊哲出具的上述材料经过认真核对发现诸多问题。经过段满仓核实:李俊哲存在多支他人和虚支他人款项达1022140元,并且多支给他自己703350元,侵占总额达到170多万元。


 
  为此段满仓以李俊哲涉嫌侵占罪向万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万荣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段满仓之间的讼争不属于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故依法判决李俊哲无罪。

  判决后,段满仓不服,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段满仓在办理金美镁业有限公司部分土地转让过程中,利用原审李俊哲的人际关系全权委托李俊哲索要土地转让款,李俊哲在办理索要土地转让款过程中为上诉人段满仓帮忙借款以及卫红江的劳务费25万元、地税局费用119581.6元的支出,段满仓是清楚的。随后,上诉人段满仓书面通知受让方防腐保温分公司将土地转让款2989540元打入李俊哲的建行卡上,上诉人段满仓也同意李俊哲用该款归还办理土地转让款时的借款及相关费用,李俊哲也归还了借款,并支出了相关费用。但在结算时双方因借款利率高低、借条63.2万元的借款事实以及李俊哲是否存在劳务费50万元三个问题产生异议。上诉人段满仓指控被告李俊哲构成侵占罪,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段满仓经过多方咨询律师以及法学专家,认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存在诸多不当之处,有偏袒一方的嫌疑。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而为他人管理的财物。本案中段满仓与李俊哲有明确的委托关系,即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段满仓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李俊哲保管。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拒不退回。本案中段满仓有证据证明李俊哲未经段满仓同意,擅自对保管的他人巨款加以处分,银行转账记录中明显看出李俊哲转账给与段满仓根本没有借贷关系的人。而且李俊哲也承认,借款条上的落款人李俊哲与段满仓的名字也是他一个人所写,且李俊哲也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段满仓的名字由他来代写是经过段满仓本人同意的,涉嫌伪造借款条,该事实在庭审中有记载。依据本案有关材料可以证明,被告占为己有资金数额至少16万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段满仓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款项,被告拒不归还,其行为依法构成了侵占罪,段满仓认为李俊哲构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而且都有证据予以证实,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定罪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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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侵占罪是否构成的关键在侵占罪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及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为:(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管理的财物。(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

  段满仓认为:结合本案分析,李俊哲的行为如果符合四个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依法以侵占罪定罪量刑,而是否符合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实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主体方面有临猗县公安局出具的有关李俊哲常住人口信息。主观方面有李俊哲提供的账目清单,其中存在多支他人和虚支他人款项的事实以及自己伪造借条的事实,该情况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可以证明其主观方面有侵占的故意。客体方面侵犯了段满仓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有李俊哲通过伪造借条等方式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事实,该情况庭审已经查明。至于侵占数额问题,依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论述的都是侵占罪涉及的资金数额问题、利息问题,劳务费用的有无问题,以及对数额有异议部分的分析及判断问题。该论述部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数额展开评议而没有围绕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加以评议,显然不当。侵占罪只要达到了2万元就构成犯罪,依据李俊哲提供的明细尚有169619元系剩余款,该剩余款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李俊哲如果不予归还应依法构成侵占罪。令人疑惑的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指控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因为侵占数额不清据此判决被告无罪明显不当。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一方有出具虚假证据涉嫌伪证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本案件中,被告涉嫌伪造证据主要体现在被告自己伪造段满仓签名的借条来证明没有侵占行为并提交法庭,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有义务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如查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涉嫌伪造,那么其伪造证据的行为显然触犯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但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被告做出任何处理,他有理由认为办案法官有包庇偏袒被告的倾向。

  据悉,由于段满仓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拟近期提出再审请求。

  对于该事件的进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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