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一仓因非法储存大量“天那水”引发火灾

镇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22 12:24:37
  塘厦一仓因非法储存大量“天那水”引发火灾
 
  昨日,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通报一则火灾事故:8月16日17时46分,塘厦镇石马南天路26号仓库发生火灾,市公安消防支队塘厦消防大队迅速赶赴现场救援,18时40分许,火势得到控制,19时30分火已扑灭,火场清理完毕。
 
  据调查,发生火灾的建筑为单层铁皮房,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燃烧物质为树脂,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和大量取证,查明起火仓库当事人詹某具有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天那水”引发火灾的行为。詹某说:“这批天那水刚买入,主要用于稀释树脂。我们知道这样做很危险,但是为了节约成本,不能每次只运几桶,量少对方也不会送货,所以一次性进了比较多。”
 
  目前,詹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据了解,“天那水”又称香蕉水,是一种稀释剂,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挥发性仅次于汽油。“天那水”的储存有严格要求,尤其温度不能超过30摄氏度。但这几天的温度非常高,仓库内温度甚至比室外还要高,储存大量“天那水”的仓库简直就是一颗随时会爆发的“炸弹”。对于此类危险品的保管和储存,国家均有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
 
  消防、公安部门也提醒广大企业主,要严格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否则,一旦发生火灾,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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