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外人虚假诉讼被处10万元罚款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18 09:25:32
  有案外人虚假诉讼被处10万元罚款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案件过程中,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签有租赁协议。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所称的租赁协议并不存在,其行为属虚假诉讼行为。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查实该名案外人构成虚假诉讼后,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将此虚假诉讼认定写入了裁决书。据悉,这是东莞法院首次在裁判文书中对虚假诉讼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
 
  “此前,很多虚假诉讼行为都是另案处理,又或是仅仅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警告,只有少数情况会处罚款。”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虚假诉讼认定写入裁决书,彰显了法院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绝不手软的打击态度。
 
  2014年,天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涵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黄诚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诚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南城的3间商铺。
 
  天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案外人元典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元典公司称,其公司与黄诚于2014年5月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涉案商铺,租期为20年,已分3期付清了580万元的租金,请求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注明案外人的租赁情况及租金支付情况。
 
  元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商铺租赁合同书》和银行业务凭证等材料,其中显示,元典公司与黄诚于2014年5月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元典公司以每月2.5万元的价格承租黄诚涉案的3间商铺,租期为20年,租金总额为585万元,元典公司须在3个约定的时间段内分别支付租金20万元、65万元及500万元。黄诚向元典公司出具了3份租金收款收据,时间为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5日及2016年1月25日,款项分别为20万元、60万元、500万元。
 
  天诚公司认为元典公司所说的房屋租赁行为疑点重重,元典公司有涉嫌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嫌疑,遂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随后,元典公司确认涉案租赁合同是于2016年1月重新签订的,收款收据于2016年5月补开的,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异议。
 
  法院认为,元典公司分3次支付20年共计585万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常理,其中60万元的收款收据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也不符,更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同时,在天诚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后,元典公司确认其与黄诚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的收款收据为事后补签的。由于元典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同时另一方当事人黄诚未到庭发表意见,法院不确认涉案租赁合同和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案外人元典公司是想通过虚假陈述和补造的证据,借用执行异议程序,以达到阻碍执行的目的。
 
  最终,法院认定,元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因此对于其申请撤回异议不予准许,裁定驳回元典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院表示,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想通过捏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虚假证据来蒙骗法院,以求获得非法利益,导致虚假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其常见于追索劳动报酬、房产、借贷、离婚等纠纷的诉讼案件以及执行异议案件。
 
  法院明确表示,针对虚假诉讼增多的情况,法院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识别和应对,将会根据情节程序,依法通过教育、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坚决予以打击,并进行媒体曝光,以减少进而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向法院提供虚假诉讼的线索,支持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诚信。(记者 龙成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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