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标准敲定

万象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天下  2013-08-19 08:23:43

  日前,《东莞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的有关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包括两部分: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一次性困难救助。

  《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形可垫付丧葬费和抢救费,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也已确定,按照伤残等级和受害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等情况,最高救助10万元。

  三种情形可进行垫付

  《规定》明确了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的条件,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社会救助基金即可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这些情形包括: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不过,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放心保)、驾驶人未逃逸,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未履行垫付、赔偿义务的,不属于垫付范畴的,救助基金不予以救助,按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此外,《规定》还明确,救助基金只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对于农业机械、专业运输机械、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路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救助的,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申请一次性救助条件严格

  《规定》还明确,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逃逸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必须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逃逸未侦破,并导致受害人及家属经济困难,而受害人又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才能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于受害人属工伤社会保障范围的,基金不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

  对于事故责任人到案且在事故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经法院审结并终止执行(或下达执行困难通知书的),事故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受害方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受害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表格所列情形进行救助。

  《规定》明确,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救助费用确需超出10万元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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