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通过地方立法关爱环卫工人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08 09:14:35
  备受关注的东莞城市管理领域立法有了新进展。昨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及起草说明,我市拟通过立法加强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区、作业服务以及垃圾处理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规定》共七章六十一条,主要从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责任、垃圾处理管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等七方面作了规定。
 
  《规定》从设计审查、建设、商品房预售公示三个阶段入手,确保配套环境卫生设施按规划建设。其中,《规定》明确提出,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类型、建设规模以及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和销售网站明显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
 
  同时,《规定》通过附则明确环境卫生设施的概念,指出其包括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
 
  此外,根据东莞市实践,明确了跨区域使用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生态补偿制度。
 
  《规定》在原有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基础上,正式确定了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同时,将环境卫生责任人分为18类,每一类责任人的责任都予以明确。其中,临街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工地、公共厕所等场所的责任人还有更为细致责任划分。
 
  对无法确定经营人、管理人的区域,《规定》明确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区域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跨镇(街、园区)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这一细致划分有望从法律层面破解城市管理实践中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打击垃圾偷倒、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规定》倡导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与循环利用,鼓励大件垃圾再使用的市场化和公益化,鼓励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措施。
 
  《规定》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为加强作业服务准入监管,避免作业企业恶性竞争,明确评标应考察投标人信用记录。同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保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此部法律考虑的重点。除了工资待遇、生产安全、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外,《规定》还提出,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的环卫工可以通过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政策申请入户;长期在本市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可以降低其学历要求并给予适当加分,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
 
  ■相关链接
 
  社会公众可在2017年9月10日前提交意见建议。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sfzjfg@dg.gov.cn;(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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