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公布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07 10:33:27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公布
 
  近日,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建议和意见。
 
  《意见稿》表明,具有东莞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如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家庭成员有购买高档消费品或商品房和自建房未满5年的,则不能享受低保。
 
  《意见稿》指出,“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包括: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和奖学金等。
 
  在认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入可予以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
 
  如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家庭有无劳动能力对象的,免除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150%的金额;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免除其退休金(养老金)不高于低保标准100%的金额;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免除其个人收入中不高于低保标准50%的金额。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免除条件,只免除其中最高的一种。
 
  另外,为了核实家庭收入,民政部门将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还可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税务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对于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也作出详细的说明,共计13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已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救助,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根据《意见稿》,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或申请当月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价值相当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5个月低保救助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都不能享受低保。
 
  《意见稿》还规定,子女在免费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安排子女付费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不能享受低保;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也不能享受低保。
 
  此外,《意见稿》规定,除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外,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未满5年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支取低保金的;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3个月以上的;申请低保救助前6个月内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都不能享受低保。其他,还包括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定不应纳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相关义务等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对于“骗保”行为,《意见稿》明确规定,低保对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救助的,停止发放低保救助金,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低保救助金,三年内不给予低保救助,并计入诚信体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意见稿》如有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今年8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局。
 
  通信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邮政编码:523888
 
  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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