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元挪用大案新进展:由山东青州检方审查起诉

国内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01 18:01:38
  京华时报讯(记者高鑫)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凯森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案,曾因管辖权争议“搁浅”。本报此前报道的这起亿元挪用大案又有新进展:最高检“指定管辖”批复后,湖北山东检察机关已顺利完成“对接”。目前此案交由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悉,不久前,武汉凯森公司又收到山东青州市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犯罪嫌疑人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期而遇”的《民事起诉状》,让这起备受关注的指定管辖大案再度升温,其背后有何隐情?
 
  “王某某用伪造或没有发出的《通知》,来对武汉凯森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青州法院确认此《通知》有效,青州法院据此《通知》已作出相应裁定书,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后果。王某某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还可能涉嫌诉讼诈骗或伪造印章罪。”武汉凯森公司张主任告诉记者,“王某某制造这起虚假民事诉讼,目的在于妄图通过民事诉讼影响刑事案件。目前来看,王某某又在冒险,不惜再次以身试法。”
 
  公司上亿资金或被副董事长挪用侵占
 
  据此前报道,武汉凯森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当时兼任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伙同青州恒发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某和出纳路某某,涉嫌犯侵占、诈骗等多项罪名,武汉凯森公司于2015年1月初向山东省公安厅报案,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审查后,交由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公安局侦办。2015年3月13日,青州市公安局认为:“经过立案审查,截止到目前,未发现王某某有你单位控告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武汉凯森公司派遣的财务人员在山东被打,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以王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向湖北省公安厅实名举报。”武汉凯森公司张主任介绍,2015年5月,湖北省公安厅经过审查后,决定将这一特大涉嫌挪用资金案交武汉市公安局办理。
 
  武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多次济南市、淄博市、临淄区、潍坊市、青州市等与该案有关的涉案地点及关联单位实地调查取证,于2015年7月、8月武汉市公安局先后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王某某、路某某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6年8月5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称无管辖权,将案卷退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同年8月17日,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随后,武汉市公安局因为管辖权争议造成审查起诉期限问题,为三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将之前遗漏的涉嫌职务侵占、隐匿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罪连同挪用资金罪,一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羁押期间,王某某等人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供述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律师向武汉市公安局、检察院、武汉凯森公司及股东提供了认罪的公开悔罪信。”张主任一边告诉记者,一边把王某某的认罪、悔罪信给记者看。
 
  武汉凯森向青州恒发投资并持股100%
 
  据悉,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财务账簿和财务凭证罪一案如何案发,需从一起公司跨省收购股权说起。
 
  青州恒发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由青州奥纳斯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6日)变更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王某某占80%股权,马某某占20%股权。
 
  武汉凯森公司张主任告诉记者,王某某全额出资实际控制青州恒发公司。(另一占20%股权的马某某系挂名股东)由于当时经营状况不佳,为了企业的生存,王某某请求武汉凯森公司收购青州恒发公司。
 
  青州恒发公司2012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显示净资产920万元,双方议价按1000万的净资产收购青州恒发公司100%股权,余下的6000万债务以可分配利润的80%支付。青州恒发公司的仓库中的原料、半成品、零配件等折合1489.9万元,形成公司对王某某的负债,并支付利息。
 
  双方于2012年7月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7月27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青州恒发公司成为了武汉凯森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凯森公司作为唯一的法人股东,拥有青州恒发公司的100%股权。
 
  2012年8月2日,武汉凯森公司分别向青州恒发公司原股东王某某转款800万元和马某某转款200万元,并代为支付相关税费。同年8月16日,武汉凯森公司与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以及相关人员对原青州恒发公司资产进行清点和财务交接工作,并办理了相关签署交接手续,约定“8月15日的公司损益、债权债务归王某某所有、承担。8月16日之后的损益、债权债务归新青州恒发公司所有、承担”。随后,武汉凯森公司向青州恒发公司汇款800万元,作为青州恒发公司股权变更后的启动资金;2013年1月,又向青州恒发公司汇款500万元,共计提供流动资金1300万元。
 
  2012年7月青州恒发公司被武汉凯森公司收购后,王某某被武汉凯森公司任命为青州恒发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任期三年,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同年8月13日,武汉凯森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王某某以987.5万元购买武汉凯森公司股权成为武汉凯森公司股东,占股比例25.08%,成为武汉凯森公司第二大股东,并被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副董事长。
 
  此后,王某某作为武汉凯森公司委派青州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青州恒发公司经营业务,财务上执行武汉凯森公司的财务制度,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等财务数据,付款需向武汉凯森公司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支付。
 
  但是,2013年、2014年期间,武汉凯森公司按协议约定及公司财务规定,多次要求王某某将青州恒发公司产生的利润转回武汉凯森公司,用于公司还款、股东分红,王某某置之不理,并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2014年9月后,王某某擅自停止向武汉凯森公司报告财务数据,至此,青州恒发公司财务已失控。
 
  2014年12月1日,武汉凯森公司决定免去王某某青州恒发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要求其在收到免职决定后,向新的执行董事移交所有手续,王某某拒不移交公司财务印鉴等财务工具。
 
  为此,青州恒发公司重新在工商部门备案办理公司印章、印件,并登报声明之前的印章丢失作废,但王某某正是部分利用了这些废弃的印章作案实施一系列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
 
  审查起诉阶段赃款面临续冻问题
 
  目前,山东省检察院已将案件指定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记者向青州市检察院证实,此案确已交由该院办理,现在审查起诉阶段。
 
  鉴于此案曾在青州立案“不顺”,武汉凯森公司张主任表示,他们仍“心有余悸”。“王某某所犯罪行,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并固定了相关证据,涉案的款项被冻结,且其亲笔供词认罪、悔罪。但今年8月18日,王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到期,原来是因管辖权问题被迫取保候审,现青州市检察院若不对王某某继续适用强制措施,有可能出现王某某8月18日之后离境。”
 
  “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跑了,涉案资金转移了,案件怎样办?”据悉,武汉凯森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上述担心,并提交了相关的《书面申请书》、《情况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等。
 
  此外,武汉市公安局冻结的涉案赃款也即将到期,青州市检察院是否会继续冻结涉案赃款?若不继续冻结,作为被害单位,武汉凯森公司的经济损失怎么办?嫌疑人王某某一旦拿到这笔巨额资金,会不会通过“运作”影响案件办理?
 
  对于武汉凯森公司的担忧,相关法律专家指出:犯罪嫌疑人是否重新再报请批捕?涉案资金是否继续冻结?不取决于哪一办案机关办理,而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被武汉公安刑拘,检察院批捕的嫌疑人,查封的涉案资金并向当地法院起诉过的刑事案件,与山东青州采用的司法标准是全国统一的,青州检方会根据案情作出正确决定,无需过分担心“地方保护”。
 
  上述法律专家还解释,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法官收案后,重新办理强制措施会很谨慎,确有必要的会及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否则,会有很大法律风险。一旦犯罪嫌疑人出事或离境,检察官、法官可能因此被问责。
 
  武汉凯森公司张主任告诉记者:公司已委托律师查阅了王某某涉嫌犯罪的全部卷宗材料,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应得到公正审判。若办案机关认定王某某等人不涉嫌犯罪,也应还对方清白。
 
  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冻结的赃款和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青州检方如何应对?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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