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怀仁: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8-01 17:55:09
  2017年5月16日,在怀仁县林带路石井村附近一起交通肇事案,驾驶员宁利兵驾驶大众小型车沿怀仁县林带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石井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马德祥发生相撞,造成马德祥受伤。

  据了解,当时事故发生原因是:受害者马德祥骑着摩托车在路口停下,左右观测南北方向路上是否有车,先观测右边有车,再观测左边没车,仍然继续等待的情况下,刚才观测到的那辆车完全逆行撞向了他。


 
  怀仁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双方责任各50%
 
  当事人交代,此次事故的时间怀仁交警大队和当事人的说法截然不同,怀仁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上写着事故发生时间为14时许, 首先“许”是个什么概念? 14时10分还是14时30分后? 难不成14:59?可当事人15时仍然在家中(当事人有证人可以证明)。交警大队如果最初没有去查询证人证言,那么交警大队应该有肇事者拨打110的时间纪录,可交警大队连没有去核实此事。那么现在由我们受害者告诉你们,肇事者拨打110的时间是16时许(具体是几分几秒你们更清楚)。交警大队的14时许不觉脸红?这是失职还是故意为之? 如果说认定的时间是由肇事者提供,你们没有义务查询真伪,那么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不报警,那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同志,你们真是会装糊涂。
 
  尊敬的人民警察,不能因为肇事车辆是你们警察的私家车就恣意妄为吧。
 
  交警大队对责任认定有故意淡化肇事者之嫌,逆行就是逆行,交警大队写为“驶向对方车道”。把受害人静止被撞可以写为“以0.001秒/s的速度前行”,然后再把0.001/s去掉,还好交警大队没有这样写。
 
  尊敬的人民警察,不能因为肇事车辆是你们警察的私家车就故意为之吧,你们这么维护你们的兄弟,而置受害人何地?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故意挪动,交警大队知道不知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知道挪车,那么责任划分都是50%是如何得来。如果不知道,那么交警大队什么都不调查,只凭主观?只因为肇事车辆是你们自己人???这是哪门子的的法律。
 
  肇事司机绝对试图逃跑, 假如如果说发生事故后受害者被车压, 那挪车可以理解, 但对方一开始没马上挪, 反而过了一阵才挪的车,而刚好被目击者看到, 明显肇事者在思考再三后准备逃跑, 而车又是借的, 可以说人车分离, 非常容易逃跑, 且追逃难度大,再加上肇事车为你们警察私家车,像你们这种消极怠工、失职渎职之行为何时可以找到肇事者,真不敢想象。肇事者前几分钟试图用受害者手机拨打110未打通就挂了,因为刚好有路过的目击者了。交警大队这些情况知道不知道?调查过没?
 
  如果你们真是中间派,不相信双方当事人的话,那么可以查肇事司机的通话记录,尊敬的警察,电脑这个是不会骗人的。肇事司机拨打120和110时间是多少,间隔是多少,
 
  尊敬的警察同志,你们查过了没,我都替你们查过了,也为你们汗颜。前面也说了有条件报警而未及时报警就是全责!
 
  尊敬的警察,希望你们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维护自己的警察兄弟。
 
  再来看看怀仁交警大队蹩脚的事故认定书,我都为你们脸红,肇事司机只违反44条?而且44条这么不疼不痒的,且我方也有44条,怀仁交警大队真会“和稀泥”,不过完全偏向肇事者,请问,对方逆行违反的法律条文为何没有?对方挪车违反的法律条文怎么没有,没有及时报警的法律条文为何没有?每一条都指向对方全责,而你们只不疼不痒的44条?法律尊严何在?(附44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如果光看44条,一点都看不出对方有何问题,似乎这场事故和肇事者没有任何关系。
 
  反过来,对受害人怀仁交警大队真正开动了脑筋,违反交通法足足有5条,你们真厉害!!!你们真是活灵活现运用法律的典范!!!既然我们违反都比他们多4条,你们为何只给我们定50%的责任,为何不敢定我们主要责任?发虚吧,你们也会不好意思?我谢谢你们还会有一点良知!
 
  我们承认我们摩托车没有手续,没带头盔,该认的我们会认,但这就是受害人该被撞的原因?对方完全逆行,我们有手续戴头盔意思就不撞?这是两码事,你们懂不懂?
 
  特别是给我们定的最后一条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受害者在路口站着被撞,对方完全逆行,逆的不是一点,都掉到我们这边水渠下了。 按照这个条文,意思就是我们受害者没让肇事者先行?对方逆行,我们再让他,他能不撞我?怀仁交警大队你们不懂法律还是故意为之?
 
  尊敬的警察,不能因为对方车辆是你们警察的私家车就如此为之吧?
 
  由于我们需要起诉, 需要肇事车辆车主的信息, 一个是姚宏(行车本上名字), 一个是王建兵(保险保单上名字), 于是7月13日我去交警大队去要他们信息, 交警张超说都没有, 没有电话, 也没有身份证信息, 而且让我问朔州支队, 张超说这个事情和他已经没关系,而且理直气壮(有录音为证,录音时手机离他还远,仍然能听出其理直气壮)。我想说的是:最初采集信息是你们,错误认定是你们,现在就没关系了?你们推卸责任倒是一流!按你们的意思是以后怀仁县交通事故你们仍然可以错划而即使错划也与你们无关。看看你们最初蹩脚的事故认定书如下图,车主信息一点没有,是忽略还是故意抹去你们警察朋友王建兵 (其父王利也在怀仁交警圈, 属于某乡或某镇)。是不是借口说根本不认识王建兵, 那么对方给你们保单、行车本就没有留电话?也没有其他任何信息? 或者说你们不能问肇事者宁利兵?你们的事故认定书连车主的任何信息都没有,你们故意忽略的能力倒是一流,推卸责任的能力也是一流!!!如果对方驾驶警车撞人是不更得忽略??? 7月18日法院仍然说缺二者信息, 我接着去怀仁交警大队沟通,在赵玉泽队长帮忙下,张超提供了对方信息,之前不是说没有吗?


 
  我也偶尔在朔州看到别人的认定书,如下图,车辆所有人非常明确,连发动机、注册日期、检验有效期都清清楚楚(涉及别人隐私,名字处理了)


 
  交警大队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有威胁我们受害方的意图,意图迫使我们放弃伸张正义,在与交警大队警察张超通话中,说是要拘留受害者(有通话录音),根据交通法,若机动车没有驾照,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可以并处拘留。一方面是“可以”而非必须,通常都是罚款说服教育,另一方面,作为农村老头哪能知道摩托车还属于机动车,再一方面即使要拘留也有例外:被拘留对象身体不适合拘留。受害者经的起拘留?在未确定受害者是否适合拘留而直接说要拘留,这是赤裸裸的威胁!!!威胁我们放弃伸张正义!
 
  尊敬的怀仁县交警同志们,我和你讲法律,你们和我耍流氓,我想向你们学习,也耍耍流氓?亢且还没耍呢,你和我讲法律。你们法律真是运用的“活灵活现”!后来我明白了,你们这是高级流氓的体现。
 
  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排除对方是否“顶包”,你们这些查了吗,因为肇事司机的工作地点离事故发生地实在太近了,而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和车的主人王建兵竟然都在,王建兵穿着警服,之后匆匆开着另一辆车离开,而且是开的是警车去送一位和肇事者在一起的女人。请问,肇事者会不会是这位女士或者车主王建兵,尊敬的人民警察,你们调查过了没有,实在不愿意替你们出谋划策了,你们自己查吧,只希望不要维护你们的兄弟,而忽略我们受害人,之前你们已经事实这样做了。
 
  特别注意的是:肇事司机宁利兵为怀仁县金沙滩一间房村人,怀仁县交警大队共5个副大队长,而专职负责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宁瑞东为怀仁金沙滩胡寨村人,听朋友说,其实就是一家子的。不要怪我们多心、猜测,因为你们的所作所为摆在了眼前!!!!!不能不让我们浮想联翩。
 
  车是你们警察内部的私家车, 处理事故的警察是你们“一家子”,各位朋友可以开动脑筋了。你们是又当下黑脚的球员,又当裁判?也请有关部门调查。
通过复议,朔州支队给了我们公正!感谢朔州支队!然而,怀仁县交警大队这种涉嫌渎职行为该如何处理???按照警察张超的说法,这件事已和他没关系了。如果不处理,以后他们仍然可以为所欲为,该错误认定还会错误认定!本事故从最初现场取证,信息采集,事故认定,警察张超都一手参与,望有关部门调查!
 
  我写这些,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受害方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口气必须要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后来人,希望后来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附图(我方拍摄图片),车已经从水渠下倒上来的图片。交警大队有负责地拍过照片没有?肯定不会提供给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调查。




 
  幸好我们自己拍了这些照片,幸好我们也有证人,否则的话,怀仁交警大队对我们错误的认定将会堂而皇之、理直气壮。他们这种失职、渎职的行为将被隐藏而不被大众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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