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法院被指判决有失公正 对上诉方提供大量证据视而不见

法制   来源:重播新闻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31 16:23:41
  近日,记者接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林艺投诉,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1516号判决不服,称该判决有失公正,涉嫌暗箱操作,请求媒体予以曝光。
 
  据调查了解,早在2005年林艺与同是南宁兴宁区人的邓彬友合伙成立了南宁市全航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因公司合资项目欠林艺工程款600万元,经林艺与邓彬友算清帐后协商付款未果,林艺只好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邓彬友支付林艺600万元欠款,邓彬友不但不归还欠款,反而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不知什么原因,此案发回重审后,直到2016年兴宁区法院才开庭重审,并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了与初审判决相反的判决,即驳回原告林艺的诉讼请求。同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出现两个相反的判决,林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在48小时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明明对方邓彬友欠款600万元,一审法院也判决邓彬友应归还给我,可为什么现在重审和终审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呢?”林艺不平地如是说。
 
  据了解,2008年6月,林艺与邓彬友签订了《邕武停车场挡土墙工程承包合同》、《邕武停车场钢构铁棚工程承包合同》、《邕武停车场招待所土建工程承包合同》、《邕武停车场砼道路工程承包合同》、《邕武停车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可在法庭审理时却认为,林艺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上述五份合同无效。林艺称,由于全航公司的该项目用地没办理改报建,因为所租用的土地为林业用地,没有合法建设手续,也就不可能有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只能象农村建房一样,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于本涉案工程己完工,并已实际投入使用,林艺有权向全航公司主张工程价款。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支持邓彬友即全航公司单方面的鉴定,并责怪原告林艺不配合。林艺认为,邓彬友的全航公司的评估鉴定机构是广西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只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没有测绘工程量鉴定资质。而且在实际测量时用的是皮尺等工具,对已经开挖的土方及大部分工程量只听邓彬友口头讲,没有科学精准数据。而林艺在原来施工时已请有测量公司对土方做有精准测量报告,所测量的工程量当时得到邓彬友签字盖章认可,此报告已提交法院,却一直未得到法院采纳。此外,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双方核实认可的帐目并盖章签字后,单方面不能提出重新鉴定。可是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对方没有测量资质的机构所作的单方面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这个结果与实际工程造价相差太大。
 
  此外,法院采纳邓彬友的所谓五个股东代表来讲事,经了解,这五个人根本就不是全航公司股东,就连公司项目集资人名单里也找不到他们的名字,不知邓彬友与他们是什么关系,纯粹是提供伪证。从2010年开始,全航公司股东只有林艺和邓彬友两人,林艺占40%股份,邓彬友占60%股份。而且林艺是与邓彬友为法人代表的全航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只能找全航公司结帐讨回所欠工程款。可是法院不采纳一审判决。
 
  早在2010年林艺与邓彬友已经算清帐目,2011向邓彬友申请支付所欠工程款未果,2012年林艺向兴宁区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林艺胜诉。2013年邓彬友才提出工程价款鉴定,而金鸡岭(即邕武)石材市场工程早在2009年6月完工并交付全航公司招商使用,现场早已改变,场地面积与现场不符,楼房面积也与现场不同,土方工程早已挖拉走了,有的建筑已深理地下。在这样多的客观条件变化的情况下,林艺不配合造价鉴定是理所当然的。何况双方对工程造价早已算清并签字盖章了的。
 
  南宁市中级法院对上诉方提供的双方结算清单和大量其他证据材料视而不见,不予采纳,却单方面采纳被告的证据材料,有的甚至是虚假证据,这样最后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记者将对此案件的最终结果予以关注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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