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阳:因官员参与企业破产造成巨大损失谁来赔?

国内   来源:现代财经杂志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30 13: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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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华
 
  加强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2017年7月3日,诸多媒体再次将题为《雄安新区近邻,河北高阳房企能否借雄安东风复兴》跟踪报道。7月12日再次跟踪报道了题为《河北高阳一官员无视党纪,参与企业破产造成巨大损失》的文章中多次提到由于管理人、责任人的原因,据债权人统计,仅仅鑫境界公司一年多来的借款利息,就达到了惊人的近2个多亿人民币,每天平均高达40万元。而一旦由高阳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将项目重新转包,不但鑫境界公司会化为乌有,成百上千的投资者,也可能连投资的本金也无法保证拿回,《破产法》第130条有关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破产法》这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身为县政府的官员,掌控着企业破产程序的全局,对现已造成的巨大损失政府是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管理人追究责任赔偿?

  按此前国内诸家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鑫境界公司破产事宜是由当地县政府的一名办公室主任主导的清算小组负责的。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颁布的《破产法》第22、2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8条明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如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切记管理人虽然是高阳县法院指定的,高阳县法院同样也受党记的约束,法院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显然,高阳县政府的那位办公室主任,直接参与并掌控企业的破产活动,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党纪处分的要件。但令人奇怪的是,这位众多债权人并不认可的办公室主任,依然牢牢把持着清算小组负责人的宝座纹丝不动,并继续将套在鑫境界公司脖子上的绳索不断拉紧,大有一副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样子。不知此时的高阳县人民法院作何感想?为何不能按照广大债权人的意见依法对其进行撤换?而对于这样一个明目张胆违反党纪的干部,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又为什么视而不见呢?

  赵曙光无视党纪和媒体的监督,抱着侥幸心理未经债权人债务和法院的同意没有任何程序执意实施工程的招募方案,继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债务人企业将财产全部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并非当然的丧失了财产权,债务人企业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的是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监督下管理和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的权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企业。那么,身为官员和破产管理人的赵曙光你即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财产权。你有权代表签定合同文书吗?你的所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习主席执政以来,一直大力提倡反腐为民,反腐利剑所指,大老虎、小苍蝇落马无数,震慑了无数魑魅魍魉,然而也有个别胆大妄为者,仍然心存侥幸,频踩红线。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高阳县的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否能够严格遵照党纪、国法,依法处理此事,我们将继续予以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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