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一校长举报有人私分校资金怎不立案

国内   来源:法律与生活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29 09:35:36
         “两年半之前,我用确凿证据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实名举报朝阳市英德学校(下称‘英德学校’)于某等3名董事私分学校资金150万元,市局领导批示由新华公安分局予以侦办,但分局相关领导,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不予立案,包庇嫌疑人!”2017年7月20日,实名举报人周兴文气愤地对接到投诉赶赴事发地采访的记者说。
 

 
(周兴文向记者反映情况)
 
        关于“英德学校”
 
        周兴文曾是英德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在位于朝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英德学校大门口,周兴文向记者陈述了事情原委:
 
        “英德学校原为集资组建的民办学校,2000年学校改制成为股份制民办学校,共有6名股东,因其他人都是公职人员,从1998至2006年8月,我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经艰苦努力,学校由最初的租赁校舍,学生不足百人,发展成一所自有校园50亩,在校学生2200人,12年一贯制的学校。2006年8月,董事长刘泽奎担任法定代表人,我任学校常务校长分管行政后勤,兼初中部校长。”周兴文称,“2014年6月,我得知于某等3人要假冒修建学校操场之名私分学校资金150万,就开始收集证据。2015年3月,我掌握了全部证据和线索后,就实名向朝阳市公安局举报。”
 

 
(涉事的“英德学校”)
 
       市局领导批示后五个多月受案
 
       “尽管有市局领导批示,尽管我不停地追问、举报,但他们还是拖延了5个多月才受案!”周兴文手指相关批示复印件对记者说:“2015年3月25日,朝阳市公安局李局长对我的举报做出批示,26日市公安局祝副局长批示由新华分局侦办,新华分局樊局长批示由新华分局杜副局长组织警力侦办,他们的拖延袒护随后开始。”
 

 
(周兴文向记者展示相关材料)
 
        “在4月2日和5月12日,我两次到新华分局做笔录。第二次做笔录时,办案魏警官竟然要求由我承担评估费,这不是故意刁难吗?!这引起了我的警觉,于是每周电话追问案件进展。魏警官并不明确告知是否受案、立案,总是说正在核查中。”周兴文手指2015年6月11日、7月23日、8月8日、8月24日他向朝阳市公安局局长信箱投诉的材料对记者说:“没有结果,我还在2015年6月13日、7月1日、7月21日以短信的形式,向樊局长问询案件进展情况。”说罢,周兴文将相关短信截屏资料交给了记者。
 
        “尽管樊局长每次都有回复,但问题就是不能得到解决。我继续投诉,终于在8月11日,即我投诉举报5个多月后,分局受理了案件。”周兴文手指新华分局的《受案回执》对记者说:“虽然受案了,可他们就是不给出是否立案的结论,无奈之下,我又向辽宁省民心网反映问题,在2016年1月6日,新华分局在该网上给出了让我啼笑皆非的答复。”
 
        查看周兴文递过来的该答复,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内容:反映新华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违反案件侦办的基本程序,不及时受理的问题不属实,但是新华公安分局主办该案的民警工作疏忽,在办理受案手续后未依法按程序向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虽未耽误案件的正常侦办,但导致举报人对此产生异议引发举报投诉,存在工作不认真的问题;反映向公安机关举报后至今无立案结论的问题属实,但本案确实存在疑难、复杂的客观状况,公安机关不存在主观不作为的问题;分局研究决定,因办案民警不构成处分,于2016年1月4日对办案民警魏XX进行全局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对于此案我分局正努力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侦破,案件正在积极深入开展。
 
        “他们居然以‘工作疏忽’为由进行敷衍、搪塞!我几乎每周都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追问案子的情况,我还多次向分局和市局领导投诉,他们怎么能说是办案民警工作疏忽?如果真的是疏忽,那也是故意疏忽,也是领导和民警共同故意疏忽!”周兴文激动地说:“他们竟然还说确实存在疑难、复杂的客观状况,公安机关不存在主观不作为的问题,请问,疑难、复杂在哪里?只要将我提供的证据、线索如实核实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你还说‘我分局正努力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侦破,案件正在积极深入开展’,这不荒唐吗?!”
 
        “避重就轻取证,取证之后不调查核实”
 
        “受案后,办案人采取避重就轻的选择性取证,取证不调查核实的手段,包庇嫌疑人。”周兴文说。
 
       “我向市局提供的举报材料十分详实、清楚:于某等3人将英德学校塑胶跑道运动场工程承包给姜某。他们让出纳、会计以支付给姜某工程款的名义从英德学校的账户提取150万元现金私分,存入各自私人账户。”周兴文说:“因英德塑胶跑道运动场仅为6865平方米,工程量并不大,支出总额为316.46万元,将这私分款计入工程造价后,就致使工程单位造价畸高达到了461.98元/平方米,是同期、同地、同样工程造价的1.8倍(同期经政府招投标的珠江小学的塑胶跑道运动场单位造价仅为266.31元/平方米、南街小学的仅为275.46元/平方米。”
 
        “我将基本事实说清之后,又将涉案人员姜某,以及会计、出纳员的电话给了办案人员。我请求核实以下的问题:姜某称2014年7月9日,出纳员孙某支付给他的70万现金,支付了工人工资、材料款和设备租赁费。那么,追查出纳员给姜某钱的地点、在场的人员等细节;并进一步核查领款工人的姓名、数额;核查材料款是何种材料、数额、经手人;核查租赁设备的出租方、租赁费数额等。出纳员称在8月4日支付给姜某30万元水泥混凝土款。姜某称8月支付混凝土50万元,我请求办案人员核查出纳员的给付款的地点、在场人员、是否点数等细节。另外,这混凝土是现场搅拌浇筑,根本不存在混凝土外购的问题,出纳员和姜某撒谎弄出了漏洞,于是我请求办案人核查出售混凝土的厂家、单价、运输单位等。我还请求办案人员核查于某等3人银行账户存入大额资金的来源。于某称2015年2月3日,存入她个人账户的50万元是其女儿的资金,她在国外从事贸易,与国内产生往来,以于某名字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后转入了50万元。这就出笑话了,外币怎能转入?于是,我请求办案人员核查外币资金流水及这50万元的流水。张某某称在2014年7月14日进账的40万是锅炉公司的会计王某将朋友归还的30万和公司的10万,一起存入了张某某的个人账户,这可能吗?我请求办案人员对此予以核实。其实,只要一查,就能戳破谎言,但办案人员对上述问题就是不核查!”
 
       “对同一涉案物进行四次评估后得出四个结论”
 
        “迫于多方面的压力,为掩盖犯罪事实,分局找评估公司对涉案塑胶跑道运动场进行了评估,但他们玩的是让第三方出证,证实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伎俩。”周兴文气愤地说:“于是,就有对该塑胶跑道运动场进行4次评估的闹剧!”
 
        “因为只要评估造价与操场的实际支出316.4万元的差额在10%之内,即评估价格高于284.76万元就可以不予立案。所以,当评估公司在2015年10月23日第一次给出248万的评估结论后,分局是不满意的,于是,就有了2015年11月23日给出的262.79万元的第二次评估结论。他们还是不满意,于是就有了2016年1月7日给出的269.94万元的第三次评估结论。”
 
       “对于同一塑胶跑道运动场的评估,竟然出现了3个数额不断递增的结论,评估的严肃性在哪里?”周兴文说:“我发现在第一个评估报告中评估公司存在虚列项目、重复评估使操场工程虚增造价50多万元的问题,就向评估公司提出质疑,他们以只受新华分局委托为由,百般推诿;我又向办案人说明,他以不明白为由搪塞;但当第3次的269.94万元的评估结论出来后,已经忍无可忍的我,要投诉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当场就答应回去重新评估。于是,就有了4天后给出的258.77万元的评估结论。虽然这个评估报告存在40万的水分,但为尽快立案,我接受了这个存在问题的评估报告,但他们根本没有用此评估数据:因为这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最终选用的是我和校方都不认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二次评估结论262.79万元当证据使用。”
 
       “评估公司给出的这262.79万元结论距离284.76万元还有距离怎么办?新华分局相关人员登场了!”周兴文激动地说:“他们毫无理由地给262.79万元这一评估结论加上了32万元,变成294万元,又将工程实际总投入316.4万元汇报为301.4万元,然后将294与301.4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就是‘工程评估价格接近实际工程所支付的价格’,于是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是,严肃的评估,就被变成了一场由纳税人承担费用的逗你玩的闹剧!”
 
       说罢,周兴文将《朝阳市公安局疑难案件集体审议纪要》交给了记者。
 
       该“纪要”显示,主持人为市公安局祝副局长,参会人员为祝副局长和新华分局樊局长、杜副局长等人。
 
       在该“纪要”上有这样的内容:11月23日我局聘请的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英德学校”跑道工程总造价进行评估,评估造价为二百六十二万七千八百七十四元五角六分,“英德学校”实际支付工程款301.4万元,差额近39万,但评估工程中施工单位未提供规费标准,评估公司以最低标准收费(实际费用比评估费用至少高出8万元),外运土方和混凝土的公里数低于实际里程(实际费用高出评估费至少4万元),因此,评估公司将重新制作评估报告,新的评估报告结果将高于前面的评估价格,同时因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施工过程变更单和签证单,因此施工过程中地基施工的部分地基未在图纸上更改,施工费至少20万元未计入评估报告中,根据目前的此情况我局将该案列为疑难案件,上报朝阳市公安局进行会商。
 
       在纪要中,列出了新华分局樊局长意见:根据目前我局对该案的调查情况,英德学校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无证据证明施工方给过“英德学校”被举报3名董事好处,工程评估价格接近实际工程所支付的价格,我局意见对该案不予立案。
 
       “学校操场工程的实际支出316.4万元,这是学校年终财务报表计算给出的,分局汇报为301.4万元,有什么依据?分局明知道评估公司给出的262.79万元的评估结论没有法律效力却在向市局领导汇报时不予说明,这不就是欺上瞒下吗?分局说评估公司将重新制作新的评估报告,肯定高于现评估报告,你们凭什么这么说?分局说,地基施工的部分地基未在图纸上更改,施工费至少20万元未计入评估报告中,既没有雷达检测,也没有实地检测,更没有变更签证,分局怎么知道施工费至少20万元未计入评估报告中?分局为什么用未知的、不确定的推测,作为不予立案的依据?请问新华分局办案的严肃性体现在哪里?”周兴文说。
 
       2016年1月,分局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省厅督办意见书被当做废纸” 
 
       “新华分局不惜公然弄虚作假包庇嫌疑人,无可奈何的我于2016年3月,将问题反映到了省公安厅纪委。”周兴文手指相关材料说:“省厅调卷后于2016年5月25日下发了督办意见,指出了问题所在,并指出了办案方向。”
 
        “省厅《督办意见》指出了可疑处:同地区、同期、同质工程为什么相差200元/平方米?400多万工程款全部现金结算,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省厅指出侦查卷存在问题:涉及工程款的现金日记账没调全。从笔录看支付工程款的大额现金出处没有核查。2014年7月9日给付姜某的70万;8月15日的45万、15万等去向没有核实。对举报的英德学校的涉案人员个人大额现金来源,只调取没有核实。从笔录看于某等人都有大额现金进账均没有核实。对举报人反映的铺柏油路面和停车场工程没有评估。举报人称塑胶操场工程造价316.4万,新华分局称301.4万,数据相差15万是税费没有计入(8.6万地基工程税款和草坪塑胶税款6.4万),不论谁付税金,工程造价均应含税。评估结论是262万还是258万,同时262万的评估结论没有报告,评估结论多次,是否以最后有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准。新华分局称塑胶操场工程塑胶费用比评估费高出30多万,其中规费至少应计入8万,运费应高出4万,施工费至少有20多万未计入评估报告的依据没有提供。”周兴文说:“省厅在《督办意见》中给出了建议:调全证据,进一步核实,请经侦介入侦办;对工程进行审计;对铺柏油路面和停车场工程进行评估。”
 
       “但分局却拿省厅的《督办意见》当废纸,既不审计,也不评估,更不核实,连当事人都没有调查一下,就编出了一个《补充侦查报告》糊弄省厅,包庇嫌疑人。为什么不审计不评估不进一步核实?因为办案人知道只要往前走一步进行核实,嫌疑人的罪行就露馅了!”周兴文说。
 
      于某:周兴文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就周兴文反映的问题,记者于7月28日9时33分电话采访了于某。
 
      于某说:“这肯定不属实,公安已经做过调查了。”
 
       新华公安分局:周兴文上述举报情况与实际不符
 
       就周兴文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于7月20日来到新华公安分局,试图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之后得到的答复是:接受采访须经市局批准。
 

 
(新华公安分局)
 
       记者立即赶往朝阳市公安局。
 
       宣传科李科长接待了记者。记者请他联系相关人员,就周兴文的投诉做出回应。
 
       此后,记者的邮箱收到了题为《关于对媒体关注的“周兴文反映新华分局办假案包庇犯罪问题”的情况答复》。其核心内容如下:
 
       2015年4月2日,新华分局针对周兴文举报的内容进行网外受案调查,经初查英德学校是以现金的形式将工程款支付给姜某和施工方法人代表张某,未发现张某和姜某给过“英德学校”被举报的于某等3名董事好处费的事实;2015年6月份,我局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至朝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经法制支队审核,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涉嫌贴近的罪名应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对英德学校工程评估和调取涉案人员银行交易记录。之后我局将该案以于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网上受案,并委托朝阳市博扬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经调查未发现于某等3人涉嫌职务侵占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2015年12月8日,市公安局启动了疑难案件会商程序,并组织新华分局、法制支队、经侦支队、督察支队等部门对该案进行专题会商,经会商决定对此案不予立案;2016年1月15日,我局对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周兴文本人进行了告知。不存在新华分局超期受案,故意掩盖犯罪证据的问题。
 
       2015年9月份,我局聘请某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英德学校跑道工程进行造价评估……不存在我局虚构项目一事。……2016年5月25日,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接到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交办的辽公督交字【2015】078号案件补充督察提纲后,我局将该补充督察提纲上报至朝阳市公安局。……专案组针对补充提纲上的内容进行调查,2016年6月22日,我局将补充调查报告和卷宗上交至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因此周兴文举报新华分局上报假补充侦查报告给省厅、包庇于某等人犯罪问题情况不属实……
 
       调查结论:综上所述,周兴文上述举报的情况与实际不符。
 
       从周兴文的投诉和新华公安分局的回复来看,双方各执一词,难以互相认同。
 
        采访结束前,周兴文对记者表示, “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职务侵占,至今因为人为包庇不立案侦办,我一定要依法讨说法到底。”
 
       对于周兴文所反映的问题,以及辽宁省公安厅对此案《督办意见》指出的问题,最终将得到怎样的答案,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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