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集团董事长自证清白欲盖弥彰 相关部门被指监管不力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24 11:53:56
  2017年7月20日,大众网临沂频道刊发了一篇题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授权律师声明》的文章,声称近日多家媒体转载的《临沂市兰陵集团董事长遭职工联名举报》一文对兰陵集团及董事长陈学荣先生恶意诋毁,内容严重失实。

  《声明》刊发以后,立即引起兰陵集团近400多名下岗职工的极大愤慨。下岗职工代表王树刚、毛凤国告诉媒体记者:陈学荣的如此做法,无非是在混淆公众视听,给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涂脂抹粉,打掩护。更令人气愤的是,临沂市国资委作为兰陵集团的主管部门,面对400多名下岗职工的的实名举报和多家媒体的联合报道,竟然装聋作哑,不管不问,究竟是不作为还是有意为陈学荣充当保护伞?如此做法,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下岗职工代表王树刚、毛凤国认为,兰陵集团授权律师发表的《声明》,不对职工举报的问题逐条作出解释说明,却在玩文字游戏,以点概面,断章取义,避重就轻,恶意转移公众视线,多处内容表述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二人代表兰陵集团400多名下岗职工对《声明》内容逐一解析,还原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一、《声明》称:“兰陵陈香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相关股权转让、美酒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均是经临沂市政府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正常转让”。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此次资产重组,由陈学荣代表兰陵集团跟鲁锦集团于2006年8月30日签订《重大资产重组协议》。正是该协议把兰陵集团实际掌控的兰陵陈香上市公司持有的美酒股份公司的20.6%的国有股权(2678万股),没有经过评估就直接以0价值白白送给了鲁锦集团,严重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3号令的上述规定。请两位律师回答:这次国有资产转让是如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正常转让”的?究竟是临沂市政府的哪个“相关部门”竟然敢公然违抗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3号令,主导了这次股权转让?到底是谁导演了这一幕盗窃国有股权的大戏?两位律师的如此解释,如何让公众信服?

  二、《声明》称:“文中所称联名举报的‘职工代表’毛凤国、王树刚早已不是兰陵集团职工”。两人虽然不是兰陵集团的在职职工,但却是这400多名下岗职工的代表,且在第一篇文章中已经展示了下岗职工联名举报的签名图片,明确表明此次举报是这400多名下岗职工的联合行为,何来的“假借职工名义,欺骗社会公众?”


 
  三、《声明》称:文章举报内容中酒厂内部的此“刘杰”非彼承包工程的“刘杰”。无论这两个“刘杰”是否是同一个人,但《声明》内容更充分证明了举报的事实的确存在。在这里,是否是同一个人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将交易内幕说清楚。所以,两位律师应该用事实来说清楚1000多万元园林工程是如何操作给了某个“刘杰”的,整个交易过程陈学荣是否有胆量公布于众,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四、《声明》称:“兰陵集团及陈学荣先生绝不容忍散布网络谣言、对其恶意中伤的违法侵权行为,现已对已发布的失实报道进行了证据保全”。既然如此,那就请陈学荣董事长邀请临沂市国资委、纪委、检察院介入,就举报内容逐一落实核查,然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调查结果对社会公布。如果下岗职工们联合举报的内容不属实,举报人甘愿负法律责任,这样也正好还陈学荣董事长一个清白。请问陈学荣董事长:“你有这个胆量吗?”

  五、《声明》称:“兰陵集团及其所属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行为,充分落实公司民主议事制度,切实维护股东、职工权益,坚守传承民族传统品牌。兰陵集团及陈学荣先生衷心感谢社会各界一直以来的信任、关心和支持,并将一如既往地牢记使命,砥砺奋进,披荆斩棘,攻坚克难,创造更加优异的经营业绩,造福社会”。两位律师作为兰陵集团多年的法律顾问,对于兰陵集团是如何从一个总资产价值12.8亿元、拥有员工1万多人和18家子(分)公司及一家上市公司的国有大型企业,在短短十多年的时间,逐步变成了净负债5亿多元的空壳公司的过程非常清楚;对于陈学荣是如何从一个“工薪族”的政府官员演变成“掌控”美酒股份66%股权的民企大老板的过程了如指掌。陈学荣连这400多名下岗职工的温饱都解决不了,又有何脸面来谈“造福社会”?请两位律师仔细研读一下举报人在第一篇文章中提及的以下几个问题,陈学荣董事长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1、2007年,陈学荣通过把20.6%的美酒股份国有股权0价值送出去,同时自己“买回来”(在第一篇文章中已经有详细描述,在此不再赘述,下同)。

  2、2010年,陈学荣通过为其关联方设定排他性受让条件,把临沂国资委持有的6.4%和兰陵集团持有的1%美酒股份国有股权违规操作到他个人控制的美酒投资名下。

  3、2013年,陈学荣因为排斥竞争失败而多方活动,强行叫停了正常挂牌的10%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4、2016年,10%的美酒股份国有股权再次挂牌,陈学荣再次失手后,对通过公平竞价获得了美酒股份10%股权的股东山东觅与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极端排斥,连股东的知情权都不给予。

  5、陈学荣违反《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多家民营企业兼职,而这些民营企业均与美酒股份存在关联交易。

  6、陈学荣输送美酒股份公司利益给香港股东,以此换取他儿子陈琨出任美酒股份董事会董事身份。

  7、陈学荣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长期违规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

  8、陈学荣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陈学荣任董事长,儿子陈琨任总经理,父子二人每人一辆百万豪车,住豪华洋房,而广大职工每月只有2000多块钱微薄工资。陈学荣作为正处级国企负责人,把原本国有参股、8000多名社会自然人持股、中外合资的美酒股份逐步演变成他自己的家族式企业,涉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

  在此,兰陵集团的400多名下岗职工求证两位律师,为何不对上述几个问题作出说明,是陈学荣董事长不敢作出说明,还是两位律师刻意回避以上问题?请两位律师和陈学荣董事长作出合理解释,不要让公众遐想无限。

  下岗职工代表王树刚、毛凤国告诉记者:“据我们了解,两位律师是兰陵集团多年的法律顾问,曾经为维护兰陵品牌做出过突出的贡献,对法律法规的见解也造诣颇深。既然如此,两位律师更要知法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匡扶正义;而不能丧失做人的道德底线,曲解法律,大搞文字游戏,让自己成为贪污腐败的帮凶和贪官欺压弱者的工具。两位律师的如此做法,让我们下岗职工心寒!对此,我们也将保留到中国律师协会以及有关司法部门反映的权利。”

  据王树刚、毛凤国讲,从2006年陈学荣谋划窃取兰陵陈香持有的20.6%的美酒股份国有股权开始,到2016年12月临沂国资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最后10%的美酒股份国有股权被挂牌出让为止,这10年间,始终伴随着临沂市国资委的影子。这个“影子”对陈学荣窃取国有股权的行为始终都监管不力,事实列举如下:

  1、2006年8月30日,陈学荣代表兰陵集团跟鲁锦集团签订了《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将20.6%的美酒股份国有股权没有通过评估就以0价值赠送给了鲁锦集团。在整个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国资委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3号令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陈学荣对此国有股权进行评估。而事实上,临沂市国资委对于陈学荣这一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对国有资产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2010年11月19日,临沂市国资委持有的6.4%美酒股份国有股权及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兰陵集团持有的1%的美酒股份的股权同时在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捆绑挂牌出让。此次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陈学荣违反国务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多项规定,如下:

  第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陈学荣作为标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受让了该产权,但没有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而这次转让设定的受让条件恰恰是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件。

  第三、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而这次转让管理层没有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

  第四、这次国有股权挂牌出让的交易条件均明确规定了受让方5年内不得转让的股权,而吉林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却违背了此交易条件,于2013年7月12日就将其受让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美酒投资,而临沂市国资委并未追究吉林新天龙的违约责任。

  如此明显的违规行为,作为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临沂市国资委为何装聋作哑呢? 监管职责何在?个中缘由让人浮想联翩。

  3、陈学荣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的规定,陈学荣通过他个人投资入股且控制的美酒投资公司于2007年兰陵投资受让了20.6%的美酒股份国有股权,于2011-2013年再次受让了7.4%的美酒股份国有股权。陈学荣不但是出让企业(美酒股份)的法人代表,而且还是受让企业(兰陵投资)的控股股东、董事长、法人代表,同时还代替临沂市国资委行使股东权利,严重违反国务院上述规定。


 
(图片显示:陈学荣既是国资委授权监管代表,又是私企兰陵投资的法人代表,又是美酒股份的法人代表)

  自2007年以后的近10年时间内,陈学荣严重违反《暂行规定》,长期代表国资委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无一名国资委选派人员,国有资产因此流失殆尽,临沂市国资委监管严重缺失。  下岗职工代表王树刚、毛凤国认为,既然陈学荣委托两位律师对第一篇文章的举报内容作出《声明》,那么也请陈学荣董事长针对本文中下岗职工代表提出的质疑,再委托两位律师依法依规地作出合理的、全面的解释,不要以点概面,避重就轻,曲解法律。同时,也恳请陈学荣董事长邀请临沂市国资委、纪委、检察院等部门介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如果下岗职工举报不属实,他们甘愿承担法律责任,以此为陈学荣董事长求证清白。

  对于兰陵集团董事长陈学荣如何回应下岗职工的上述诉求,临沂市国资委如何处理此事?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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