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的相反判决

国内   来源:市场信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19 17:33:37
  天平与国徽,象征着人民法院的公平与庄严。可发生在广西南宁市的同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在同一法院的两个相反的判决,实在让人有点困惑。

  早在2005年,南宁市兴宁区人林艺与邓彬友合伙成立了南宁市全航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因公司合资项目欠林艺工程款600万元。经林艺与邓彬友双方协商未果,林艺就到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邓彬友即南宁全航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艺6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鉴定费250000元。邓彬友不但不支付欠款,反而一方面到兴宁区公安经侦大队诬告林艺犯“职务侵占罪”,尽管后来事实证明所谓职务侵占罪并不成立;一方面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知什么原因,此案发回重审后,直到2016年兴宁区人民法院才开庭重审,并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了与初审判决相反的判决,即驳回原告林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000元由原告林艺负担。

  “我不明白为什么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会有两个相反的判决。”林艺无奈地如是说。

  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邓彬友在2010年侵占公司注册股东潘仲团在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有银行转账凭证和司法鉴定书为证,并经法院判决邓彬友归还所侵占的股份。可是邓彬友跑了一趟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随即出了一份“中止审查决定书”。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还有,从2013年起,邓彬友在南宁市兴宁公安分局有刑案在身。当时公安还抄了邓彬友公司办公室大量现金和一批物品,至今案件未结。可在相当长时间内,邓彬友却能四处活动,多次到公安经侦部门诬告别人所谓犯“职务侵占”罪;对不利自已的判决,总是不择手段或到检察院拦车以死威胁,或到法院死缠,最后甚至能改变对自已的不利判决。就连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邓彬友明明是主犯,在其手下马仔被判刑的情况下,邓彬友居然能做到被检察院免予起诉,真是怪了。

  对此事件的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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