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陷?原银川饭店老板服刑八年再喊冤

国内   来源:法律与生活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07 15:12:17
  曾经兼并了银川饭店的宁夏永通养殖公司(下称“永通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永武,当年曾堪称当地风云人物。2009年,他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如今,他已服刑8年。8年间,季永武及其家人始终在不停地喊冤。

  2017年6月1日,季永武的妹妹季学娟激动地对接到投诉赶到银川采访的记者说:“我哥在监狱这8年,不断地喊冤,我们全家人也奔走呼号,但没有任何结果!”


 
(季学娟向记者反映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进行了举报”

  “我哥是从创办‘永通养殖公司’开始起家的。”季学娟说。

  相关资料显示,“永通养殖公司”注册于1999年1月,营业期限至2009年1月。2002年3月11日, 经银川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永通养殖公司”兼并了银川饭店和银川百货批发站,成立了新的银川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川饭店公司”)。在兼并改制过程中,因原银川百货批发站合并前的抵押贷款未及时清偿,债权人起诉了“永通养殖公司”。经银川市中院判决,由“永通养殖公司”偿还原告的相关借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永通养殖公司’及时偿还了全部款项后,就申请法院归还抵押物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明,但中院办案人员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后来我哥查清楚了,原来是办案人员伙同某拍卖行的负责人私下将本抵押物非法拍卖了。”季学娟说:“为维护公司权益,‘永通养殖公司’进行了举报。”

  银川中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有人还进了监狱。”季某(季永武的亲属)说。

  “举报引来灭顶之灾”

  “就是因为这次举报,我哥从此蒙上了不白之冤。”季学娟叹了口气说:“他举报银川中院执行局的法官,涉及到了银川公安局经侦支队马警官当法官的老婆,引来了灭顶之灾。”

  “2008年初,我哥的朋友孙某犯下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尽管这与我哥无关,但银川公安局刑警支队硬是以季永武涉嫌伤害他人罪为由,于2009年3月28日,将在广东招商引资的他刑拘了。”季学娟说:“办案人员扣押了他的行李箱,但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后来该行李箱随案移送至该局经侦支队由办案人员马警官扣押。”

  “这个行李箱对于季永武来说,可谓性命攸关。因为箱内有足以证明他无罪的书证,还有价值50万元左右的财物。” 季某说:“书证有边某在2008年5月6日给季永武写的《承诺书》,内容是:‘和季永武签订《收购协议》,目的是为了银行贷款,分文没有交给季永武收购款。’;有何某书写的《承诺书》,内容是:‘季永武给我的9%股份是季永武的,我没有给季永武一分钱的收购款。’;有李某和季永武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借款说明》;有银川饭店和黄河明珠公司签订的《在建项目收购协议》和给付款原始凭证;有董某领取季永武退款原始收据和董某撤诉申请;有谢某给季永武出具的还款以及利息收条;有王某向季永武出具的收到季永武用3辆汽车抵押借款的书证。”季学娟补充说:“价值50多万元的财物为:1块和田玉腰牌,4部手机,以及24K金项链、梅花牌金表等。”

  “箱内还有‘银川饭店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部分借款人还款条,以及领导签字的各类文件等。”季某说:“有了这些东西,就可以伪造大量合同、协议,大肆侵吞‘银川饭店公司’、‘永通养殖公司’的财产了。”

  “可见,这个行李箱对于马警官等人来说,也很重要,隐匿主要证据,再利用公章、财务章等,就足以把季永武送进大牢,侵吞他的公司财产。于是,他就将行李箱扣押起来,拒不随案移交,也不还给我们。”季某说:“多年来,我们多次要求马警官返还行李箱内的原始书证及贵重物品,但他就是不还,最后被我们讨要得不耐烦了,就说只有烂裤头和几件衣服。季永武当时是去深圳招商引资去了,行李箱内只有烂裤头和几件衣服?!”

  “按规定,查清季永武与孙某案无关后,就应将他无罪释放,但马警官却着手策划季永武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案了。”季学娟说:“马警官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扣押行李箱,隐藏主要证据;对外宣称季永武已把银川饭店的股份全部出卖,失去了清偿借贷能力,鼓动、胁迫债权人到公安局举报季永武合同诈骗和诈骗;尽管边某、何某没有《收购协议》和收款收条原件等,但他俩还是向马警官恶意报案说季永武诈骗。他们所做的这一切,就是要将民间借贷搞成刑事案,将季永武送进大牢。”

  “‘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给要钱;不报案就什么也得不到!’马警官不断唆使债权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季某手指《关于季永武并非诈骗的情况说明》对记者说:“其中,债权人何国栋、何建其在被迫报案后感到后悔,就在季永武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了情况:他们与季永武之间是债务纠纷,季永武没有诈骗。”

  记者看到该“情况说明”有这样的内容:几年前,我们甘心乐意的把钱借给季永武发展企业,季永武给我们按期还利息,并无诈骗之意,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今年市公安局让我们去报案,反映情况,我和我叔本来不愿意报案,因为季永武答应还款,我们没必要告他的,为配合市公安局的工作,做了笔录,今天我和我叔何建其以事实情况反映问题给市检察院来说明一下季永武他没有骗我们……

  与何国栋、何建其一样认为没有被诈骗的还有季永武的朋友张基东。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和季永武是哥们朋友关系,公安姓马的让我报案,说诈骗了,我说不可能,我们都是搞实业的,我不承认诈骗,是拆借,他说不举报诈骗钱拿不回来,我说我认了……”

  “马警官不仅利诱、胁迫债权人到公安局报案,甚至口授《报案材料》,后来因为材料达不到他的标准,就亲自动笔给债权人付水根搞《报案材料》。”季某说着将付水根的《报案材料》交给了记者。


 
(付水根告诉记者,此份材料,即马警官动笔修改的材料)

  记者看到该《报案材料》为打印材料,上有10多处手写体的修改。其中字数最多的添加内容为:“本人认为,季永武行为,已触犯法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到公安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挽回本人被骗的钱。”该材料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18日。

  记者随后找到了付水根,并向他求证。


 
(付水根向记者介绍情况)

  当记者将这份《报案材料》递给他时,他一眼就认出了这份材料。

  他说:“这是马警官让写的。在2009年5月10日前后,他让我揭发季永武骗钱。我说我们朋友这么多年,他没骗我,我们是借贷关系。他说‘你脑袋有问题!现在已经很多人报案了,你要钱就报案!我们给你要钱。不报案我们不管你!’当时我法律不太懂,就信他了。就按照他的说法,写了这份材料。他说写的不行,就在上边改了。他说写的越狠越好。于是,我又写了份材料交给他,但把这底稿留下了。我总觉得不对,就问律师,律师说这是胡扯呢,怎么是公安要钱呢!我就找他要材料,他说已经上交了。”

  “马警官还故意隐瞒证据,诬陷季永武。在行李箱内明明有王某向季永武出具的收到季永武用3辆汽车抵押借款的书证,但马还是与王某联手制造了季永武合同诈骗案。”季某说:“向王某借款是有抵押财产的借款,其中季永武的丰田越野470车价值94万,奥迪A6车价值49万,商务别克车价值29.8万。在侦查阶段季永武举证已还了30余万元,剩余抵押物完全可以抵销债务,但马警官硬是办了季永武涉嫌合同诈骗案,并将案卷报到了检察院。”

  “是杨宁豫、陶志刚、徐立新3人,把这3辆车交给王某一方的。”说着,季学娟将上述3人的证言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展示给记者。

  记者随后采访了杨宁豫,他证实了季学娟的说法,并称“季永武太冤枉了!”

  “2011年11月9日,季永武与李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入二审阶段,马警官同样隐匿证据,坑害我哥。”季学娟说:“当时,我哥就恳请银川市中院法官向银川市公安局调取该行李箱,但马警官告知法院办案人员该箱子内只有几件破衣服,法官就放弃了调取。”

  “同样是因马警官扣押季永武的证据,导致‘银川饭店公司’一方起诉黄河明珠公司的案子无法审理。”季学娟说:“这给公司造成了2000多万元的损失。”

  “2006年5月30日,‘银川饭店公司’和黄河明珠公司签订了《在建项目收购合同》,收购价为2900万。2006年10月‘银川饭店公司’投资1100万元从第3层建至第8层时,因当时银川房价飙升,黄河明珠公司故意制造事端,强行让‘银川饭店公司’退出了在建项目。”季某说:“‘银川饭店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对黄河明珠3到8层进行诉讼保全,并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不能审理,公司的投入就不能依法追回,造成的损失数以千万计。”

  “损失些钱财,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因为证据被马警官隐匿,致使季永武不能将无罪和有利的证据出示,造成被定罪,而且是重罪的严重后果:银川中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判处季永武有期徒刑20年啊!”季某说。

  “我哥上诉后,二审的自治区高院在2011年1月26日上午下发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下午2点左右,马警官就让我到他的办公室领取行李箱!”季学娟说:“下午3时许,我到了马警官办公室。办公室有赵警官,还有李某。马警官让我把行李箱领回去。我让他把行李箱的《扣押物品清单》给我,我要清点物品。马警官说没有。你办案警察不依法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我怎么领?于是我没有领取行李箱,现在行李箱还扣押在马警官手中。”

  “警察老公侦办的案子,由法官老婆审”

  “有谁听说过,警察老公侦办的案件由老婆审?但这事儿就发生在银川,而且,受害的就是我哥。”季学娟说着将银川市中级法院(2010)银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和一本对李文胜的《询问笔录》交给了记者。

  记者看到,该《询问笔录》显示侦察员为“马某某”;该“调解书”显示审判员为“邵某”。

  “后来,马警官竟然凭借一张介绍信,就把这个案子的卷宗调走了,而且卷宗下落不明。法院竟然调解了案。”季学娟说:“最后,银川市中院漏掉了季永武这名主要债务人,做出了(2010)银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将季永武300多万元债务,扩大为1212.18万元。”

  “巨额资产没了”

  “为了把事情说清楚,我就说说何某和边某。2007年,季永武认识了一个改变他命运的人——何某。在2008年1月,何某又介绍了他的老乡边某与季永武合作开发银川饭店。”季某说:“他俩与季永武签订了对银川饭店的《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由他俩在宁夏农业银行贷款,收购季永武和张广安118万元的股份,收购银川饭店1到4层楼的固定资产;如贷款失败,就出资3700万元收购。”

  “双方约定由季永武先写3700万元收款收条,同时还约定由边某、何某写下季永武没有收到钱的证据和承诺书。”季学娟说:“后来,他俩没能从农业银行贷到款,就没能履行协议,季永武没有给边某、何某《收购协议》和收款收条原件。”

  “把我哥季永武送进大牢,不是唯一目的,也不是主要目的,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侵吞财产。”季学娟说:“终于,我哥和‘银川饭店公司’的亿元资产被瓜分了。主要财产是‘银川饭店公司’1到4层楼和百货批发站的7层楼。”

  “2010年‘银川饭店公司’1到4层楼被银川中院拍卖了4750万元,但款项去向不明。你拍卖还债,但总得让我们知道拍卖款的使用情况吧!股东一直向中院判决执行局要执行明细账,中院执行局就是不公开。2010年9月20日,百货批发站价值3000多万元、面积2535.98平方米的7层楼,竟然被边某以288万元的超低价恶意出卖给了他的浙江老乡,这给公司造成了3000多万元损失!”

  “早已退休的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原负责人徐某,在2010年9月25日受边某的委托,把‘宁夏永通养殖公司’的房产证“2007031139”通过法律登记机构声明遗失作废,然后在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违法登记。”季某说:“最后边某委托徐某和吴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2535.9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288万元出卖。”

  “‘永通养殖公司”为保护公司和股东权利,向银川兴庆区法院、银川中院、宁夏高级法院上诉、申诉,都被驳回。”季学娟无奈地说:“后来,我们也看清了这个局,但就是无力阻止!”

  银川市公安局:投诉方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

  为了将季永武一方所反映的问题向银川市公安局进行核实,记者做出了《采访提纲》:

  2009年3月13日,季永武在广东是被以什么罪名拘留的,是被以涉嫌伤害罪刑拘的吗?是银川市公安局刑侦人员,还是经侦人员办的案?拘留季永武时履行了司法程序没有?

  举报人(付水根、何建其、何国栋)称,你局马警官诱使、威胁他们到公安局报季永武诈骗,对此,马警官有何解释说明?付水根称,马警官篡改了他的《举报材料》,对此,马警官有何解释说明?

  季永武一方称,“季永武”案,是马警官与其法官妻子邵某等人,联手制造的一起冤案,把季永武送进大牢,目的在于侵财,致季永武近亿元的资产被瓜分。对此,你方有何解释说明……

  6月2日,记者来到了银川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办公室。丁浩接待了记者。记者将《采访提纲》交给了丁浩,请他联系相关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直至发稿,记者也未接到来自银川市公安局的任何回应。为了听到被投诉方的声音,记者带着投诉方反映的问题,拨通了马警官的电话。

  马警官告诉记者,由政治处统一做出回复。

  记者拨通了丁浩的办公室电话。他说需要请示领导。

  7月4日,丁浩通过电话做出回复:投诉方所反映的问题,区、市纪委,以及公安厅都做过调查,也答复过。这些问题不存在。

  “对于记者的采访,我们很重视。经过调查,结论是我们的办案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问题。”丁浩说。

  丁浩还告诉记者:马警官在1992年之前,就已与夫人离婚。

  银川中院无答复

  就季永武一方所投诉的内容,记者做出了《采访提纲》:

  季永武一方称,银川市中院(2010)银民商初字第56号案件的侦查由马警官负责,而马警官的妻子邵某法官负责审理该案,庭审时,律师申请邵某回避却未被允许,对此,你方有何解释说明?

  银川市中级法院(2008)银民商初字第20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银川饭店有限公司诉宁夏黄河明珠饭店有限公司《收购合同》纠纷案被你方受理。季永武一方称,你方因卷宗丢失未开庭就结案,因此,给季永武造成1600余万元工程款不能追回。对此,你方有何解释说明?

  季永武一方还称,上述卷宗,被马警官出具一张介绍信就调走了,后来该卷宗下落不明,对此,你方有何解释说明?

  季永武一方称,银川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早已将季永武所有民事案件执行完毕,季永武已经服刑8年,却拒不依法将案件清单向股东和季永武的委托人出示,对此,你方有何解释说明……

  6月2日,记者来到了银川市中院。政治处李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记者将《采访提纲》交给了她,并请他转告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

  6月7日,银川中院的李同志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先前收了您的采访提纲。想问问您是否收到我院相关负责人给您的回复,如果没有,请您电话联系刘庭长。”

  因为没有收到银川中院相关负责人的回复,6月21日,记者拨打了中院提供的电话,张姓同志接了电话。他告诉记者刘庭长不在。记者请他记录记者电话,交给刘庭长,回电给记者。张予以拒绝。记者向他索要刘庭长手机号码,同样被拒绝。

  无奈之下,记者拨打了李同志办公室的电话,陈同志告诉记者,李开会去了。

  记者给陈留下了手机号码,并请她联系刘庭长给记者回电,她说自己是新来的,不清楚情况。记者请她联系李同志,她说1天都没时间。记者请她转告李,在开会间隙,或中午回电。

  挂断电话10几分钟后,陈同志打来电话称,立案庭正在了解情况,准备给记者回复,但因时间很久,回复需要时间。

  记者请陈转告相关领导,请在6月22日下午下班前作出答复。但直至发稿,记者仍未接到来自银川中院的任何回应。

  季永武一方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不仅关乎季永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公安和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为此,本社对季永武案所涉及的种种疑问,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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