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遭意外索赔难 法官帮追救命款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05 08:35:07
  司机遭意外索赔难 法官帮追救命款
 
  司机吴某在东莞市沙田镇一港口码头作业时受伤,一度重伤昏迷。港务公司及拖挂车实际使用人只付了前期医疗费用,后续费用无着落,吴某在家人帮助下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等损失共100多万元。由于涉及多方责任认定问题,案件处理曲折。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沙田法庭承办法官历时近两年的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吴某拿到了解决燃眉之急的近百万元赔偿款。
 
  2015年4月29日13时许,东莞市某港务公司的仓库一辆拖挂车正在沙田镇某港口码头装卸货物,司机吴某则从驾驶室下车到拖挂车尾部查看货物,不慎从拖挂车尾部一层货物平台上坠落地面受伤。2016年1月5日,吴某出院,用去医疗费37万多元,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因各方对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意见不一,港务公司及拖挂车实际使用人凌某支付了吴某的部分医疗费后,就没有再付款。吴某家人多次找港务公司和凌某协商解决。但因各方分歧较大,未能谈妥。
 
  2015年6月,吴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某港务公司、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深圳市某物流公司、东莞市某叉车经营部及凌某,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100多万元。
 
  2016年10月,伤情已经稳定的吴某被评为精神六级伤残,伤残等级分别相当于交通事故一处六级和两处十级伤残。
 
  关于事故责任,各方各执一词。吴某称,是码头上一叉车司机操作失误,将其从高处撞落至地面。码头属港务公司管辖,港务公司应承担责任。
 
  港务公司则认为吴某作业时违反了公司的安全规定,擅自爬上拖挂车并导致坠落,吴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是港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吴某应向物流公司、叉车经营部索赔。
 
  叉车经营部则认为是吴某自身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叉车经营部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由于吴某受雇于凌某,应由凌某承担赔偿责任。
 
  凌某则认为港务公司隐瞒现场监控录像导致吴某坠落原因无法查清,现有证据显示是因叉车在装载货物中挤落吴某,致其坠落受伤,港务公司、叉车经营部及凌某均应承担责任。
 
  经查,事故的监控视频因角度缘故,吴某坠落原因没有直接证据可查证。
 
  事发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吴某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反光衣,直接爬上拖挂车尾部一层货物的平台上查看货物装载情况,属于违规作业。运输公司未对吴某从事码头作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对事故负有责任。港务公司未按规定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亦应对事故负有责任。凌某认为该认定事实错误,于2016年8月另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东莞市人民政府要求其撤销该报告,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波折再起,吴某的索赔案拖了一年多未有结果。
 
  此时,吴某已用去高额医疗费,尚需继续治疗,家中还有年迈老人和小孩,家庭不堪重负。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和面谈,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经过法官多番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港务公司和凌某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赔偿款90多万元。2017年5月,凌某也申请撤回了行政诉讼。
 
  日前,吴某终于拿到了这笔赔偿款。(记者 龙成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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