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芬:
经我局调查,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在道滘镇大罗沙西街六巷2号生产经营散装糯米酒,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给予行政处罚,已于2012年8月13日向你送达《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综执罚字[2012]第14-015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由于你离开道滘镇大罗沙西街六巷2号并且身份证上的住址不详,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东综执催字[2012]第14-0151号)。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道滘分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东综执催字[2012]第14-01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在本公告送达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东莞市道滘镇花园大街3号
联系电话:0769-81331907,13790118182
联 系 人:王灿威,陈伟强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