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地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5-23 13:36:22
  开发商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昨日,市城乡规划局官网发布了《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昨日起至5月26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该《办法》是纳入东莞市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的3个项目之一。《办法》提出,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开发商可以将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写进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办法》共5章34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建设与移交、法律责任、附则等。其中,《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东莞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配套教育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或者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面积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按照要求,由开发商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办法》提出,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这些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商建设完成后,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移交镇(街、园区),不得转让他人,或者进行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和消防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移交配套教育设施协议。
 
  同时,接收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镇(街、园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约定的交付标准外增加接收条件。移交手续完成后,各镇(街、园区)应当及时办学,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与协助。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将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写进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开发商未按《办法》规定建设与移交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的,由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此外,开发商在申报其他项目时,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不予支持。
 
  对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教育设施等违反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要求居住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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