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首宗“执转破”案件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5-17 08:47:32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首宗“执转破”案件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执转破”如何转、怎么破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召开研讨会、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等积极探索执行转破产工作,并正式受理“执转破”案件。据悉,该院已于5月4日裁定立案受理首宗“执转破”,这也是我市第一宗该类案件。
 
  位于塘厦的东莞天玉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玉有机硅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设立,因经营不善,该公司2016年已停产。
 
  2016年上半年起,市第三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截至今年4月已达37宗,申请执行总标的额达35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调查该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划扣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和拍卖其机器设备,发现可供处置的财产仅为1186155.42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7年4月18日,天玉有机硅公司向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的执行,同意并书面申请将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清算。在此情况下,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天玉有机硅公司系列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天玉有机硅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天玉有机硅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故法院对该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当前,中国执行不能案件数占未执行到位案件数的40%-50%,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会议上说。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意在打通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执转破”如何转、怎么破等内容。
 
  随着中央推进供给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加速破产审判改革的深入,如何启动“执转破”程序成为了各级人民法院着力研究的重大课题。今年3月底,市第三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规程”研讨会,对该项工作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探索部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
 
  今年4月,在天玉有机硅公司资不抵债且经该公司同意并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局着手将天玉有机硅公司系列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5月4日,随着该院民二庭正式裁定立案受理天玉有机硅公司的破产申请,该院顺利完成了首宗执行转破产案件。据悉,这也是东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宗“执转破”案件。
 
  据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破产类案件的民二庭庭长邓鹤飞介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转破”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是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所欠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三是被执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意见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那么,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邓鹤飞透露,“执转破”应先由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再报主管执行院领导审签,之后再由破产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执行部门不得重新启动移送程序再次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在债务人企业缺乏清偿能力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可通过破产程序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对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化解执行积案、合理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的意义。”邓鹤飞表示。(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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