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法院5年受理涉及OPPO、vivo商标侵权案94宗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4-27 08:46:29
  东莞市第三法院5年受理涉及OPPO、vivo商标侵权案94宗
 
  步步高、欧珀旗下品牌OPPO、vivo快速崛起,成为了国内外家喻户晓的手机品牌。随着这两家品牌成功抢占手机市场,山寨手机及配件也开始出现,产品标识与OPPO、vivo注册商标“神似”,使消费者难辨真假,也使两家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本周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东莞市第三法院发布了涉及“OPPO”、“vivo”商标的民事侵权案件调研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至今,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共94宗,其中2012、2013年分别为49宗、22宗,而2014年至今仅23宗,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
 
  “此类案件的被告多为镇区的小型手机店,商家低价进货仿造的OPPO、vivo手机或配件充当正品出售”,该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四庭庭长冯鼎臣表示,“这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若销售金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12年底,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把黄江镇一家手机店告上法庭,称被告销售的手机产品使用了与“OPPO”商标近似的标识。
 
  欧珀公司认为,作为专业手机通信产品零售商,被告对 “OPPO”商品的品质、市场统一零售价格等十分清楚,其主观侵权故意明显。“假、仿冒手机市场进价极低、获利巨大,严重损害了OPPO品牌形象和声誉。”
 
  庭审时,法官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手机,机身正反面、内侧等均有“CPPC”标识图案,字母“C”的开口非常小,一眼看上去极像“O”,外观与“OPPO”没有区别,而手机包装盒及内附资料均没有任何生产厂家信息。
 
  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欧珀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案涉被控侵权手机上使用的“CPPC”标识与“OPPO”注册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侵犯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OPPO”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店铺的规模及所处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时间及欧珀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经营者赔偿欧珀公司1.6万元。
 
  2016年底,欧珀公司把常平镇一家手机配件店诉至法院,称经其投诉,工商部门对被告手机配件店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大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源适配器、USB数据线、充电宝、耳机、锂离子电池等产品。
 
  欧珀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销售方式侵权并索赔10万元。
 
  收案后,东莞市第三法院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欧珀公司8000元,欧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该类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山寨产品花样百出。比如跟上述案例相似,有的产品标识为“OPPC”或者“CPPO”,但是字母“C”的开口非常小,甚至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出,一眼看上去跟“O”无甚区别,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就是“OPPO”;有的产品“有意无意”地加上一些字母,但突出使用了正品的标识,如“vivo phone”;有的产品上粘贴的“OPPO”、“vivo”标识是从回收的二手产品上取下的,本身却并不是这两个品牌生产的。
 
  二是被控侵权的产品多从无牌无证商家处进货。许多经营者表示,这些产品多是无牌无证的商家上门推销的,既没有发票等单据凭证,也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就算是被相关部门查处也难以追查来源。
 
  三是经营者心存侥幸知假售假。这类案件的被告多为镇区的小型手机店,因为假、仿冒产品价格较低、有利可图,许多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就算明知别人上门推销的是假货、侵权的几率大,仍然会选择购进,再按正品价格售出,以赚取差价。
 
  因自知“理亏”,且担心售假造成的不利影响扩大,涉案经营者通常会在被起诉后同意赔偿、寻求和解,因此许多案件最后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据统计,该院此类案件调撤率高达58.23%。(记者 龙成柳 王其琪)(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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