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研发人员状告公司索要科技成果奖励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4-19 08:45:32
  东莞研发人员状告公司索要科技成果奖励
 
  研发出科技成果,为公司带来上亿元的利润,却一点奖励和报酬都收不到?广东一显示器件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两名员工在任职期间参与研发两个彩色显像管项目,后来两项目获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但公司却未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报酬。二人状告显示器件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要求其支付奖励及报酬300万元。
 
  去年10月24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器件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分别向裴某、李某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23万余元。日前,该案经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起纠纷是东莞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宗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裴某、李某先后于2004年1月、2005年11月入职显示器件公司东莞分公司,分别担任研发部产品设计科经理及研发部经理,从事彩色显像管核心技术及新产品开发工作。
 
  2012年~2014年,裴某、李某研究的“51CM超薄无枕校彩色显像管研制及量产”以及“51CM低成本纯平彩色显像管研制”项目于2015年3月获得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两项科技成果分别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先进水平。
 
  根据显示器件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51CM超薄无枕校彩色显像管研制及量产”项目投产后,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产生净利润5052万元,预计2015年的净利润为3876万元,合计8928万元;“51CM低成本纯平彩色显像管研制”项目投产后,于2014年2月至10月产生净利润1030万元,预计2015年的净利润为1190万元,合计2220万元。
 
  裴某、李某认为,他们在这两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显示器件公司应当在该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两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但公司没有那么做。裴某、李某将该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裴某、李某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共300万元及此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显示器件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辩称,涉案两个项目不是科技成果,不能以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认定其为科技成果,申请鉴定材料是裴某、李某撰写的,该材料有虚假的内容。涉案两项技术的完成是公司全体人员及供应商集体力量的结果,裴某、李某只是参与人员,并非主要完成人员,贡献有限。
 
  被告还辩称,两项技术所带来的经济利润有限,与裴某、李某主张的数额相距甚远,上述《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只是公司为配合裴某、李某申请科技成果而制作的虚假数据,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以显示器件公司的审计报告为准。且公司已对裴某、李某支付了相应的奖励、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显示器件公司对涉案项目成果申请为科技成果的情况是清楚的,且该申请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相关的申请材料盖有公司印章,国家相关部门也已经对涉案项目成果作出鉴定,并核发了相关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在相关鉴定结果被推翻之前,涉案项目成果的鉴定和登记应视为有效,故法院采信裴某、李某关于涉案项目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主张。
 
 
  法院还认为,显示器件公司在申请鉴定涉案项目成果为科技成果时,提交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包含了裴某和李某,在登记证书上记录的名单也含有裴某、李某,法院因此认为裴某、李某均属于在涉案项目研发中有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之一。显示器件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裴某、李某支付涉案项目报酬奖励的事实,故裴某、李某依法应得到相应奖励及报酬。
 
  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器件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需分别向裴某、李某支付奖励及报酬23万余元,共计47万余元。
 
  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企业应当对有重要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报酬,这可由企业单位与员工商议约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奖励和报酬的标准和方式,这凸显了国家对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改良技术并转化成功的重视,是对科技人员积极发明、试验改进的有力鼓励和保障。(记者 龙成柳 王其琪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