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遭冒用 登征信中心黑名单
李云(化名)不慎丢失身份证后发现自己被征信中心列入黑名单,而误上黑名单的原因竟是有人伪造了她的签名贷款购车,且没有及时还款。李云遂将销售汽车的东莞市东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办理贷款的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下称“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购车材料中的订购合同等文件对自己无效、汽车公司将其在银行征信中心的黑名单撤除等。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案件后,一审判决确认购车材料中签名为“李云”字样的新车订购单、划款授权承诺书、金融抵押合同等购车文件对李云无效。
李云起诉称,自己发现身份证原件丢失后,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并在2015年3月12日登报声明其丢失身份证作废。
2015年8月27日,李云因个人购房需要到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以其“信用有问题”为由拒绝了其申请。同月31日,通过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李云惊见自己被征信中心列入了黑名单。
得知自己被列入黑名单的李云疑惑不已,经调查才发现,原来是有人冒用她的身份,并伪造她的签名,与汽车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单、划款授权承诺书等购车文件,并向金融公司贷款12.3万元。因那个人未及时还款,李云才知悉有人冒用其名义购车贷款,并且自己被征信中心列入黑名单。
李云认为,购车文件中“李云”字样的签名均非自己所签,自己与汽车公司、金融公司从未达成任何协议,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两被告在与冒用者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查核实义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公安机关对购车文件上“李云”字样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非李云签署。
诉讼中,因为金融公司已将李云从银行征信中心的黑名单上撤除,并且她收到了金融公司支付的赔偿款8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李云撤回了对金融公司的起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公司已确认新车订购单、划款授权承诺书、金融抵押合同等购车文件上“李云”字样的签名非李云本人所签,也就是说,上述购车文件并非李云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李云不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如李云所言,因汽车公司在购车文件的签订过程中对购买人的身份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造成李云被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并为处理相关事项支出一定的差旅费用,汽车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侵害了李云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李云为处理纠纷造成的损失。
鉴于李云已从金融公司获得了8000元的损失赔偿,已收款项远远超出李云提供的差旅等发票数额,即李云的损失已得到填补,其另行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构成重复获利。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购车材料中署名为“李云”字样的新车订购单、划款授权承诺书、金融抵押合同等购车文件对李云无效。
■法官提醒
个人信息被盗用 可使用法律维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备受社会关注。
个人信息泄露后的风险和危害,比较普遍的是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增多,更严重的是被不法分子冒用从事不法行为等。
若个人信息被盗用,应及时通知亲朋好友,避免他们上当受骗,并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本案例也提示相关单位在核实身份信息时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行为。(记者 王其琪)(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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