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母亲不堪屈辱服毒自杀因千万合法财产被强拆侵占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4-01 16:29:18
  2016年12月21日,阴历的冬至,没有任何征兆,凌晨5点多,当我们发现母亲的时候,她已经没有办法抢救了,当时,我母亲穿的干干净净,安安静静躺在地下的,身下铺着旧的洗的干净的褥子,在母亲的枕边,一个小包里,有她从身上脱掉的刻意擦拭的干干净净的首饰,身边的钱包里,有一张崭新的一百元。

  家人在处理后事,为母亲擦拭身体时,发现后背和胳膊有黑青。本家一个医生这样说,母亲是服毒自杀了,我母亲不堪屈辱选择自杀,缘起我们家遭遇恶意强拆、财产被侵占,父亲被侮辱和我们无家可归。濮阳市华龙区东白仓村民谷同强悲愤地说。

  2016年12月9日,濮阳市华龙区政府在强拆一处违章建筑时,被指动用警力,以强拆违建的名义,侵占、毁坏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破环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造成当事人上千万的经济损失。

  当日临晨5时,濮阳市华龙区政府动用公安、特警、城管等人员1000多名。华龙区区委副书记蔡洪峰,中原路办事处主任程善华在现场坐镇指挥,对位于濮阳市体育广场北侧的一处地上违建进行强拆。

  在强拆中,强拆人员捆绑被强拆违建当事人谷同强近80岁的老父亲,将老人的腰带拉断,扔上铲车强行给拉走,违建当事人母亲见家被毁、亲人被侮辱,不堪屈辱服毒自尽。

  谷同强父亲说:"我当时站在楼上,被强拆人员强拉了一下,他们把我踩在地下,硬生生将我的腰带拉断,一个强拆人恶狠狠说,再不老实,弄死你,然后他们几个人,抬起我把我扔到叉车上强行给拉走。"

  看到多年来辛苦积累的财产被一车一车当垃圾拉走时,在谷同强的女儿的苦苦哀求下,蔡洪峰向当事人索要5万元才同意留下当事人的财产,当事人无奈才通过村长申洪乾将这笔钱交给了程善华进行转交。

  被强拆的位于濮阳市体育广场北侧的房屋。事主为谷同强,为华龙区东白仓村村民,这里曾是军中巨贪谷俊山的老家。

  据谷同强反映,自己一家人在此居住了20多年,除了是全家的栖身之地外,也是他从事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经营场所,公司名称为濮阳同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合法的经营手续。

  在副书记蔡洪峰的指挥下,在强拆中除了拆除了违章建筑,捎带把违建当事人居住了20多年的祖屋也给砸塌,将屋里的所有的生活用品及财产全部砸毁,同时把院子里的用于企业经营出租的建筑材料、钢材、钢管及其他建筑设备等价值1000余万财务损毁或当垃圾拉走。

  谷同强出具的证明显示:他的居住地是村委给划的宅基地,有村委、村集体出具的宅基地的证明,也有村集体主要领导的联名签字。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拆除违法决定书显示,2016年12月5日,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了拆除违法决定书,12月9日就进行了拆除,公示显示违法强拆主体不详。

  谷同强表示,我们一家三代天天生活在此,既可以在家里找到我,也可以通过村委会找到我。强拆时还把我们一家十几口从屋里拉出来的。

  据参与强拆的警察说,他们接的政府强制拆除责成指示,并不是强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而是强拆隔壁的离当事人住处不远的敬老院。

  濮阳市政府有官员透露说,我居住的地方,2016年春天,是濮阳市委书记何雄亲自抓的项目,租地要建奥林匹克公园,这次强拆是市委书记何雄亲自交办的,华龙区有官员在中间煽风点火,造成自己遭遇报复性的野蛮强拆。

  濮阳市东白仓村由于军中巨贪谷俊山而闻名。据东白仓村民讲,谷同强性格豪爽爱打抱不平,在村里颇有威望。此前,在开发商联合区政府强拆其他一处村民自建的商城时,曾经出头讨要公道,也由此得罪了在当地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成为部分人的眼中钉,在此次强制强拆的背后还有谷俊山家族势利的身影。

  目前,被拆迁当事人一家居无定所,多次向有关单位反映讨要说法,但没有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强拆禁止违规动用警力参与。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 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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