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一男工送货过程中被热油烫伤致残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3-18 18:59:04
  塘厦一男工送货过程中被热油烫伤致残
 
  生活中,意外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塘厦一厨具公司工作的阿飞,就在一次送货过程中遭遇意外,身体多处被热油烫伤,导致伤残,今后的生计也因此受影响。
 
  2014年10月14日,东莞市塘厦镇某实业公司向某厨具公司订购厨房用具炉灶。第二天,该厨具公司请阿飞(化名)驾驶其车辆将炉灶送至实业公司处。后阿飞与厨具公司的人员一起搬运炉灶到实业公司的厨房内时,因地滑不慎滑倒,碰到厨房内的油锅被热油烫伤。
 
  事故发生后,阿飞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躯干、臀部、双下肢热油烫伤61%Ⅱ”,阿飞住院38天后出院,2015年7月28日,阿飞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厨具公司垫付了医药费2000元、实业公司垫付了25323.6元。一个多月后,阿飞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71754.10元。
 
  厨具公司辩称,阿飞与厨具公司为运输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他是在实业公司的指令下搬运厨具的,实业公司应负有一定安全义务,因为其厨房的地板滑,导致阿飞受伤,故实业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阿飞在搬运过程应负有谨慎的义务,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
 
  实业公司辩称,厨师在看到厨具公司将炉灶送过来需要马上安装后,就停止了炸茄子并将油锅移到了一旁。在安装过程中阿飞自己不慎滑倒碰到油锅。因阿飞受雇于厨具公司,在受雇期间受伤且无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应请求厨具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厨具公司在安装过程中本身就负有相应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应观察安装环境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并提醒其所雇请的人员应当注意相关安全事项。同时,阿飞作为成年人,在安装过程中也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实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厨具公司雇请阿飞搬运炉灶,未保证雇佣活动周边环境的安全,导致发生阿飞摔倒被油锅热油烫伤的事故,故厨具公司的行为是导致阿飞意外受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实业公司未将油锅安全放置,同时未保证地面安全,故实业公司的过错与厨具公司相当,亦应当对阿飞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阿飞作为成年人,在搬运炉灶过程中,其自身对周边环境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阿飞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厨具公司和实业公司各承担40%的责任,阿飞自身承担20%的责任。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分别赔偿阿飞139074.3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后,厨具公司还需支付143074.3元、实业公司支付119750.7元。一审判决后,两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经二审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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