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水质不达标罚款三万元
22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年)>实施方案》、《广东省东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调整完善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等事项。
东莞现行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近十年来,随着东莞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显现,尤其近年存在的损坏供水设施、干扰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给供水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昨日的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对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不得生产和使用。在水价制定方面,城市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及用水分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而对于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以及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等行为,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外,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记者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