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人民法院借助测谎技术佐证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1-19 09:01:38

  市第一人民法院借助测谎技术佐证
 
  东莞一名女子小莲(化名)为借15万元,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朋友使用,却说从没收到借款;朋友阿辉(化名)举出人证物证,说自己早已把现金借出,是对方在撒谎。双方各执一词,事实扑朔迷离。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借助测谎技术佐证,对一起抵押权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小莲所说的是实话,判决阿辉协助小莲解除对汽车所作的以阿辉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小莲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阿辉借款15万元,阿辉同意借款,但要求小莲先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并在车管所办理完车辆抵押后再支付款项。2014年12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小莲向阿辉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当天,小莲向阿辉出具了一份《借款收据》,确认收到阿辉依据《借款合同》出借的款项15万元。
 
  12月9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合同约定小莲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有的奥迪汽车抵押给阿辉,抵押权利价值15万元,阿辉则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小莲15万元,抵押期间,抵押物由阿辉无偿使用。当天,双方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小莲将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阿辉。
 
  小莲称,自己已经把汽车抵押给了阿辉,但对方始终没把借款交到她手上,于是,她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抵押手续。
 
  庭审现场,小莲说双方经共同的朋友蔡某介绍认识,当时阿辉要求自己先签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抵押登记,再转账15万元,小莲基于对朋友蔡某的信任就在《借款收据》上签了名,但阿辉实际上并未将15万元支付给她。
 
  而阿辉辩称,其已于2014年12月8日下午在车管所停车场车内将15万元现金交给小莲。为证明已向小莲支付了15万元借款,阿辉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银行取款凭证,该取款凭证显示,阿辉于2014年12月8日从银行支取了15万元。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小莲向法院申请对双方是否存在15万元的借贷关系进行测谎,阿辉也同意参加测谎鉴定,双方均同意以测谎结论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
 
  于是,法院依法委托广东警官学院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分别对小莲、阿辉进行测试。测试结论为被测人小莲说没有收到过阿辉的15万元是实话;阿辉说亲手交给小莲15万元现金是说谎。小莲认可测试报告,阿辉则不予认可,认为不能单凭仪器去判断事实。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莲、阿辉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否生效决定了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因此,阿辉是否向小莲交付了15万元的贷款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
 
  法院认为,广东警官学院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作出的《司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依法定程序作出,且双方均同意以测试结果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法院对测试报告予以采纳。阿辉认为不能单凭仪器去判断事实,但其未举证证明相关测试人员在测试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亦未充分举证反驳测试报告。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阿辉未向小莲提供15万元的借款。因作为抵押合同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未生效,故抵押合同亦未生效。因《汽车抵押借款协议》不生效,双方依据该合同所作的抵押登记应予解封,恢复原状。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阿辉协助小莲解除对奥迪汽车所作的以阿辉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李艳婷提醒,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测谎技术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与认可,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复杂民事纠纷的解决中。但是,测谎技术主要是通过被鉴定人的心理反应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和风险,故测谎的结论只是供法院在民事裁判过程中进行参考,系作为一种证据以供评判,并非以测谎结论替代法院裁判。
 
  李艳婷表示,本案中,双方均同意以测谎结论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但在未能通过测试后,阿辉不予认可测谎报告,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已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反悔的,需提供足以推翻之前事实或证据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阿辉未能提供其他反证推翻测谎结论,因此法院可依据测谎结论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审判。(记者 王其琪 龙成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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