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胜诉19年 何时执行

法制   来源:天阅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1-16 17:45:58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落实“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执行程序被称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本期举案说法”关注《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还原
 
  在安徽阜阳借款纠纷案中,法院1997年判决原告吴绪福胜诉后至今一直未执行。案件判决后不执行导致当事人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了解读。
 
  被告借款不还
 
  两级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福建省福清人吴绪福与阜阳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业公司)法人舒欣认识,由于舒欣开发“阜阳古商城项目”缺乏资金。舒欣向吴绪福以“项目开发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并许诺该项目工程由吴绪福施工建设。舒欣分两次向吴绪福借款50万元、34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然而舒欣借款后却拒不归还借款。
 
  原告吴绪福将骏业公司舒欣告上阜阳中级法院。1997年9月19日阜阳中级法院分别下达(1996)阜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1997))阜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吴绪福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骏业公司10日内分别偿还吴绪福50万元、348万元借款及利息;骏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法院1998年7月3日作出(1997)经终字第214号、1998年5月15日作出(1997)经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吴绪福胜诉后,骏业公司开发的阜阳市项目基本竣工,骏业公司拥有开发收益权。骏业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吴绪福“借款”,法院判决后骏业公司“有资产可执行判决”。骏业公司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不履行偿还借款。
 
  三案合并冲抵“执行案”,最终胜诉
 
  骏业公司起诉重庆港航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要求返还超额拨付的工程款。阜阳中级法院下达【1998】阜中法经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案诉讼的港航公司起诉骏业公司由港航公司的主管单位第二工程公司负责清偿,七家联营机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后第二工程公司与骏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阜阳中院【1997】阜经初字第33号判决书和阜阳中院【1998】阜中法经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所载履行义务由吴绪福承担,骏业公司不再要求第二工程公司等七家联营单位履行执行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阜阳中院依据这份《执行和解协议》作出【1999】阜中法经执字第32-1民事裁定书,裁定阜阳中院【1997】阜经初字第33号判决书、【1998】阜中法经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应该由第二工程公司负责向骏业公司清偿的工程款由吴绪福诉讼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阜阳检察院出具阜检民行意字(2000)第01号《检察意见书》原审法院依据该无效协议所作出的裁定亦是错误的。
 
  2001年3月9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2000)皖执监字第120号裁定:阜阳骏业公司的两案合并执行,债权债务互相冲抵,将本院【1997】经终字第214号、215号判决终结执行,显属不当。由于本院依法撤销你院(2000)阜中经终字第2-3民事裁定,故本院【1997】经终字第214号、215号判决立即恢复执行。
 
  2005年11月7日阜阳中级法院下达(2006)阜执裁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1999)阜中法执字第32-1民事裁定中关于“由吴绪福在上述担保财产范围内或以吴绪福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部分,恢复执行原判决。
 
  安徽高院再次下达执行监督函
 
  要求阜阳中院执行
 
  2006年5月19日安徽高院再次下达(2006)皖执监字第0050号执行监督《函》骏业公司与港航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你院在执行时,我院于2001年3月9日作出了(2000)皖执监字第120号民事裁定,撤销你院【2000】阜中经执字第32-2、32-3号民事裁定,但你院至今未依该裁定执行回转,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请你院接函后,尽快采取措施执行回转,尽快执结吴绪福申请执行阜阳骏业公司借款纠纷两案。
 
  中止执行=终止执行?2006年12月25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出具(2005)阜执监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吴绪福与骏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1997)经终字第214号、(1997))经终字第215号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同意延期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不等于“终止执行”,在法律关系上是两个法律概念;《民事诉讼法》234条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骏业公司有可执行资产,却将企业资产转移给法人舒欣个人,1997年9月19日法院判决原告吴绪福胜诉,判决骏业公司偿还债务,骏业公司开发的“古商城”项目房产及其商铺资料显示《房屋所有权具结书》:兹有我单位阜阳古商城房屋建筑面积1776.67平方米,其所有权属于骏业公司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房字第200884号显示:1997年12月13日甲方骏业公司将阜阳市人民西路古商城A区1-2层4198.43平米商业产权转让给阜阳古商城百货有限公司,阜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盖交易章;“古商城房屋发证统计表”显示:古商城商铺及其房骏业公司部分产权变更成法人“舒欣”个人。
 
  法律观点
 
  针对此案,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组认为:如果原告吴绪福提供的卷宗材料属实,1997年9月19日法院下达的相关《判决书》吴绪福胜诉,判决骏业公司偿还借款债务。法律专家组认为胜诉后得不到执行三个原因:1.胜诉后,没有执行。阜阳中级法院判决原告吴绪福胜诉后,又经过安徽高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原告依然胜诉。骏业公司有资产可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20条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法院对败诉的骏业公司未采取执行措施。2.恢复执行后依然没有执行。安徽高级法院在2001年3月9日《民事裁定》将其依法撤销错案,恢复执行原判。2005年11月7日阜阳中级法院【2006】阜执裁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执行原判决;从判决胜诉到恢复执行时间跨度长达8年之久,原告吴绪福至今一直得不到执行。因错判得以纠正是执行法院的原因造成的。3.法院判决后,骏业公司资产转移给舒欣个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阜阳市中级法院【2005】阜执监字第158-1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经查:阜阳骏业公司位于阜阳“古商城”的部分房产于1999年变更登记在舒欣名下。法院判决后,骏业公司开发“古商城”,有能力偿还债务,但一直拒不履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对该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法发[2007]29号《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据此,被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栏目常年法律顾问及联办: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君亭、张铁雁、黄克彪等。
 
希望媒体、记者能持续跟踪报道吴绪福案件黑内幕,或能提供帮助者,欢迎联系:吴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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