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讯网讯 城市供水,事关你我,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昨日,市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原《办法》颁布实施近十年来,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新《办法》的修订、完善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变化。其中,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水价。
器材标准方面,提出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对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不得生产和使用。
水价制定方面,城市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及用水分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责任追究方面,对于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以及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等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外,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