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机制。图为同沙水库
日前,市政府下发《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东莞市建立健全基层水务管理和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两个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出,要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分配工作,制定镇街(园区)水量分配总量控制目标,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监督和管理。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入河排污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镇街用水超标将暂停审批新增取水
方案提出,要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分配工作,制定镇街(园区)水量分配总量控制目标,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开展取水审批工作,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镇街(园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镇街(园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向取水户下达下年度取水计划,逐步将自来水用水大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方案明确,我市将建立水功能区划机制,即水功能区分级划分及调整机制。在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变化适时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同时,建立水功能区约束保护机制、社会公示机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管辖权限在水功能区边界进行立碑,设立明显标志。
排污超限不得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方案提出,我市还将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行同步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采取措施,并向市环保部门通报。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在江河湖库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入河排污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方案强调,我市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机制。开展我市境内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使东深供水东江桥头水源地和东江南支流水源地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善、制度健全”,初步建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对镇街(园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公布我市及各镇街(园区)有关用水效率指标。
每个村(社区)配备若干水管员
方案提出,成立“东莞市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力争用半年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镇街(园区)水务管理体系,将有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有关监督管理事权依法下放给各镇街(园区)。在每个村(社区)落实若干名水管员。水管员负责村级水利设施(村级河道、渠道、堤防、水库、山塘、水闸、泵站和饮用水管网等)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水资源保护和农村节水,农村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等工作。
方案特别提出,加快推进镇街(园区)水务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13个中心镇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农林(市政)水务局的组建工作。其他各镇街(园区)要根据实际,在原农业办公室的基础上,新组建农林水务办公室。各镇街(园区)农林(市政)水务局、农林水务办公室增挂镇街(园区)三防办牌子并履行镇街(园区)三防办职责。
组建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负责镇街投资的水务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负责镇街(园区)排水管网、城市雨水、污水管道等渠务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统筹镇街(园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以及排涝应急抢险工作;负责镇街(园区)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负责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参与镇街(园区)水务相关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