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称丈夫智障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驳回
黄江镇一男子20多年前和同村人签订协议,把铺位宅基地转让给他人。2007年,该男子与邓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后取得残疾人证,并在今年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邓女士遂以其丈夫先天性智力残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处其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该铺位宅基地。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在取得残疾人证之前,该男子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无法简单推定,在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群众的感知来认定。涉案宅基地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属他人的合法财产,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1994年4月2日,黄江镇某村23岁的村民任某与同村的翟某签订协议,将一处铺位地基以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翟某永久使用,转让书上有4名作为见证人的村民的签名。
2007年7月10日,任某与邓女士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7日,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向任某发放了“残疾人证”。2016年2月3日,邓女士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进行精神鉴定,该中心后鉴定任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4月8日,法院宣告任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邓女士为监护人。
2016年7月,邓女士作为任某的法定代理人,以任某的名义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任某具有先天性智力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请求确认任某和翟某于1994年4月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翟某返还铺位宅基地。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是2016年4月8日被正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在2009年10月27日之前的精神状态情况并不得知,亦无法简单推定其之前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
此外,从邓女士提交的交付住宅地基款的收款收据以及登记结婚的情况来看,任某在2009年之前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该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通过了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且其当时的监护人并未对其该段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异议。邓女士现主张任某在1994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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