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南宁公安局办冤案 请求检察院监督纠错

国内   来源:奥易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8-24 13:13:51
  曝南宁公安局办冤案 请求查看院监督纠错
 
  尊敬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查看院崔智友查看长:

  我是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湾公司”)的原董事长文强。因原财政总监卢伟红被人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我也因此受到牵连,涉嫌教唆,同时受到南宁市公安构造立案侦查。但实际上,卢伟红并没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而是受到金沙湾公司现任董事长张智宁的冲击陷害。同时,张智宁为了到达反扑效果,费钱打通南宁公安局经侦支队的部门办案人员。因此,但愿贵查看院能积极履行本身的监督职能,更正公安构造的违法办案,防备冤案产生。

  关于卢伟红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一事,具体环境如下:
 
  利息归属成争议 公司力证卢伟红无罪
 
  钦州港利宝利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宝利”)的主要股东由文强、卢伟红、张智宁、姚思成、龙江龙、宁龙共6人组成,我担当法人代表,卢伟红为财政总监。

  2010年8月,经金沙湾公司带工头子同意,公司通过我向金沙湾公司的关联公司皇家凯歌公司董事长何祖贵借款,用途为增补皇家凯歌公司的流动资金,条约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为18%,即半年利息18万元。由于金沙湾公司没钱,遂让利宝利借钱给何祖贵。2010年12月30日,利宝利借给何祖贵182万元。

  因为该笔借款的借款方是金沙湾公司,而实际付款人是利宝利,因此两家公司对利息所有权存在争议。经过协商,带工头子同意暂时由兼任金沙湾公司和利宝利的财政总监卢伟红小我私家保管。

  因此,2011年6月借款到期后,何祖贵还款200万元,个中本金182万元偿还到了利宝利的账户,利息18万元存入了卢伟红的小我私家账户,由卢伟红暂时保管。为增加公司收入,利宝利同意卢伟红将上述款项用于购置银行理工业品,收入归利宝利所有。

  2011年7月,金沙湾公司又通过我给何祖贵借款,借款金额为2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8%,即一年45万元。条约签订后,由利宝利实际借给何祖贵205万元。同样因为利和解议的问题,经带工头子同意,45万元暂时由卢伟红保管。卢伟红同样用来购置了银行理工业品,收入归利宝利所有。

  没想到,2014年2月,张智宁向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卢伟红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司资金罪,我涉嫌教唆。随后,卢伟红和我都接受了警方的讯问。卢伟红如实奉告了借款环境,并于2014年5月19日向利宝利移交了何祖贵偿还的借款利息63万元(有利宝利出具的收据和关于借款利息归属的环境说明为证)。

  同年8月13日,卢伟红向利宝利移交了理财收益,暂按每年3.5%的比例付出,理财时间暂按两年计算,共计人民币44100元(有银行现金解款单为证)。利宝利收款后向卢伟红出具了收据。

  为了证明卢伟红并非私自侵占何祖贵偿还的借款利息,2014年12月3日,利宝利再次向南宁公安经侦支队出具了《关于利宝利公司给何祖贵结款环境的说明》,再一次明确了借款及利息的性质、所有权、理财目的及理财收益归属等事实,说明了将上述款项用于理财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收入。

  2015年2月3日,利宝利再次召开董事会并作出了《利宝利公司2015年第一次董事会集会决议》,集会再次确认:为了保值增值,卢伟红可以将上述款项用于购置银行理工业品,收入归利宝利所有。

  因此,利宝利多次重申,关于将两次何祖贵借款利息共计63万元转入卢伟红小我私家账户,并由卢伟红用于理财是公司授权下的行为,卢伟红并非是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相关证据完整充实,但是,南宁公安经侦支队依然在多方观测的环境下进行立案侦查。
 
  为攻克公司两次举报 南宁公安违规办案
 
  今年6月,我和卢伟红在南宁江南区人大代表选举历程中,通过了包罗公安、查看院、法院、纪检在内的政审(在案件打点系统中没有任何的刑事立案记录),并得到社区群众80%的选票同意。在江南区选举委员会正式发布我和卢伟红成为选举候选人后,张智宁才拿着刑事立案通知书向江南选举委员会进行所谓的举报。

  厥后,我们通过江南区选举委员会得知,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对我和卢伟红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奥秘的刑事立案侦查。但是,该案件未进入公安局内部的案件打点系统,正规途径核查显示未立案,由此可以猜测是有人在私自办案。

  本来,张智宁等工钱了冲击反扑我和卢伟红,彻底将金沙湾公司控制在手,再次于2016年向南宁市经侦支队提出控告。因此,在个体公安人员的授意下,该经济案件转酿成了刑事案件。

  需要出格说明的是,自2013年8月起,张智宁、姚思成(原金沙湾公司副董)、宁龙(原金沙湾公司监事)、龙江龙(原金沙湾公司副总)等四工钱谋取犯科好处,存心隐瞒金沙湾公司股价每股值46元的价格,谎称公司的净资产不敷每股1元,遂提出以每股7元的价格收购职工股权。2013年8月至9月间,张智宁、姚思成等四人与不明真相的股东签订《金沙湾实业公司股东股权收购三方协议书》,以每股7元的价格收购了301名职工的股权。自此,张智宁成了大股东,当上了金沙湾公司的董事长。

  但是,张智宁等人用于购置股权的4466万元来自于他人的巨额行贿。并且,张智宁等人得到金沙湾公司的控制权后,将公司1850万元的资金私自转入他人公司,涉嫌非国度事情人员受贿罪及挪用资金罪。金沙湾公司的部门股东及在职职工已多次联名向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举报,控告张智宁等人,但是经侦支队二大队在核查了各项证据后一直迟迟不予立案,且不出具立案通知书。相反,经侦支队却对我和卢伟红采纳刑事立案法子,冲击维权代表和人大代表候选人,严重损害金沙湾公司绝大大都职工股东的正当权益。

  我们认为:张智宁等工钱冲击反扑我和卢伟红,以莫须有的罪名控告我和卢伟红涉嫌犯法,以到达侵占南宁金沙湾公司职工股东股权,侵占金沙湾公司资产的目的。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我和卢伟红的案件立案侦查已两年有余,但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公安构造治理刑事案件措施划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划定,在没有犯法事实的环境下,该当取消该刑事案件。

  但是,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并没有取消该案。7月26日,金沙湾公司张贴了一张以《为文强被批捕事告全体职工群众书》为题的公告。该公告中称,经公安构造两年多的侦查,并经查看院审查核准,我和卢伟红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正式核准逮捕,目前我俩属于畏罪潜逃。别的,公告中还罗列了我担当金沙湾公司法人代表十多年来的各种“刚愎自用”。我文强,作为多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生兢兢业业谋公司成长,在递交各类有力证据的前提下依然酿成了畏罪潜逃的“嫌疑犯”,真是可悲可叹!

  从这张公告中我看到,对付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案件,查看院予以了审查批捕,但是,我和卢伟红目前并没有被公安构造逮捕,也未看到相关的欲采纳强制法子的法令文书。金沙湾公司在张智宁的哄骗下,张贴《为文强被批捕事告全体职工群众书》,穷尽贬低毁谤之词,对我和卢伟红的小我私家荣誉造成极大的损害。金沙湾公司此举涉嫌侮辱诽谤罪,我和卢伟红将保存追究其法令责任的权利。

  别的,据我多方探询及可靠耳目奉告,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之所以要对我和卢伟红进行立案侦查,缘于南宁市公安局原某副局长及经侦支队个体带领和个体办案人员收受了张智宁等人的巨额行贿,违法治理干系案、人情案。众所周知,查看院是国度的法令监督构造,代表国度行使查看权。个中,查看院可以对公安构造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逮捕、告状;对付公安构造的立案勾当、侦查勾当是否正当实行监督;因此,我但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查看院能够积极履行本身的审查、监督职能,更正下级公安构造办案的错误行为,取消对我和卢伟红的立案侦查,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同时,我也接待各大新闻媒体单元可以与我方联系。

  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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