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上市公司前副总涉泄密案今日二审开庭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8-12 09:25:38
  东莞上市公司前副总涉泄密案今日二审开庭
 
  上市公司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光电)前副总赖某鹏因涉嫌泄露公司秘密一案,去年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但因原、被告双方均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其中被告人赖某鹏也提出上诉,而原告鑫聚光电更是提出异议,且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也依法审查后提出抗诉。今日,此案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相信,“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仍是双方争议焦点。
 
  鑫聚光电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认证企业。涉事高管赖某鹏是江西人,1982年出生,曾在鑫聚光电担任副总经理一职。
 
  据鑫聚光电董事长蔡文珍介绍,他曾斥资2000多万元,耗时2年多,研发出来的生产扩散板的配方和技术,并把之告诉了时任副总经理的赖某鹏。在该公司里,掌握该配方和技术的人极其有限,公司此举的本意是想留住人才,以便公司更好发展,没想到却引来了此次“泄密”案件。
 
  2013年上半年,原本只是鑫聚光电下游企业的轩朗公司,希望向鑫聚光电购买案涉商业秘密扩散板的技术,并进行相关谈判,鑫聚光电派出赖某鹏作为代表与轩朗公司洽谈,后因双方对购买此技术的金额问题存有分歧,合作未果。
 
  然而,2013年11月10日,赖某鹏仍在鑫聚光电任职副总经理时,却与轩朗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赖某鹏作为扩散板成型机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生产和经营,轩朗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赖某鹏负责出资5%至10%,其余由轩朗公司出资,合作项目相关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摊。且赠送赖某鹏投资额50%的股份;合作期限为4年。
 
  2014年3月,赖某鹏从鑫聚光电离职。当年5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鑫聚光电后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赖某鹏诉至法院。
 
  2015年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对案涉扩散板生产技术在案发时,属于鑫聚光电的商业秘密且保密措施及该产品价值性给予认定。同时,法院认为,赖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赖某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由于赖某鹏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认定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认定,造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提出抗诉。
 
  检察院认为,涉案扩散板生产技术在案发时属于鑫聚光电商业秘密,鑫聚光电对赖某鹏提出了保密要求,赖某鹏对案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判决书中已确认。而2名证人证实,赖某鹏在鑫聚光电任职期间,私下去轩朗公司指导扩散板生产,并参与对轩朗公司生产出的扩散板的测试。这些证据证实,赖某鹏将案涉扩散板生产技术泄露给轩朗公司,使其在短期内生产出与鑫聚光电成分构成实质相同的扩散板。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应认定赖某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针对赖某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近日,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王利荣、邓宏光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
 
  昨日,记者从该意见书上看到,2016年4月11日,法学专家们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会议室举行了一场论证会,就赖某鹏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
 
  专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经过分析论证,依据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及证据法学基础理论,提出了几点法律意见:
 
  鑫聚光电的扩散板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以及鑫聚光电曾经对赖某鹏提出保密要求,赖某鹏对案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法学专家们表示认同。
 
  但对于赖某鹏是否有泄露鑫聚光电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赖某鹏的泄密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鑫聚光电造成的重大损失,专家们一致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理由不充分,存在法律理解或逻辑错误的问题。现有证据虽然均为间接证据,但在案全部间接证据相结合,能够认定赖某鹏有泄露鑫聚光电商业秘密的行为,且给鑫聚光电造成重大损失。
 
  赖某鹏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的“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行为,为此专家们一致认为,赖某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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