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签名银行就转账 储户被人骗走3.6万

评论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责任编辑:天下  2014-01-14 10:11:39
  莞讯网讯 储户张先生在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的过程中,突然发现自己被骗,要求银行立即停止转账。但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收到转账凭单后,在电脑上完成了转账汇款的操作。尽管立即报案,但汇出的款项未能追回。张先生起诉银行,要求对方全额赔偿损失36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在转账凭单上签名确认,没有作出同意汇款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向张先生全额支付36300元。

  发现被骗要求停止转账 但钱已汇出

  张先生说,其在网上与卖家约定购买二手车,价格为36250元。卖家称,只要张先生把钱拿到银行柜台,其在电话里听到银行点钞机的声音,就把二手车开到银行门口,张先生见到车辆后再转账。

  张先生于2012年8月26日到银行营业厅准备汇款,先询问被告的大堂经理和柜台的工作人员,如果没在汇款单上签名,是否会将钱转出去,对方答复不会。之后,张先生在转账凭单上填写了收款人的账号、转账金额和日期后,将现金和转账凭单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点钞之后,要求张先生在转账凭单上签名并写上收款人的户名。张先生还是没有签名,张先生的妻子填上收款人户名后将转账凭单交给工作人员。张先生到银行门口没有看到卖家所称的二手车,于是要求银行停止转账,但银行工作人员称钱已汇出去了。尽管报了案,但汇出的款项未能追回。

  张先生认为,其没有在转账凭单上签名确认,银行不应该将钱汇出去,因此,银行应对原告的汇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于是起诉银行,认为银行应承担36300元的赔偿责任。

  银行方面则称,银行工作人员是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的,在电脑系统上完成转账交易的操作后再把交易的记录打印出来,交给客户签名,目的是让客户核对其填写的内容与打印内容是否一致。银行同时否认大堂经理和柜台的工作人员曾说只要没在汇款单上签名就不会将钱汇出去。

  客户未确认 银行擅转账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客户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36300元。转账凭单应视为张先生向银行发出要约的书面载体,张先生未在其上签名,表明张对其填写的转账金额、收款人户名及账号没有最后确认,同时也没有作出同意汇款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原告没有向被告发出同意汇款36250元的意思表示,表明双方未就原告汇款36250元一事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案涉服务合同依法不成立。

  银行抗辩称其工作人员在原告汇款事宜上的操作是依据《柜台业务操作指引》规定的操作流程来进行的,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柜台业务操作指引》是银行为规范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而制定的在单位内部实行的规范,该指引不能成为银行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的理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该银行向原告支付36300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签字表明双方未就汇款达成一致

  结合该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本案承办法官说,原告提交给被告的转账凭单只是填写了收款人账号、转账金额和日期,但并没有填写收款人户名,也没有在“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一栏中签名确认。

  在双方未就原告汇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双方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成立,被告却将原告的款项汇出去,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汇款及手续费3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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