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的果农张某状告何某索赔50万元。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何某赔偿张某损失16.5万元。
2012年11月20日,黄某与何某签订《承包荔枝山合同》。《合同》约定,何某从黄某手中承包荔枝山30亩,何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5年,每年租金2000元。
2013年3月4日13时许,这片荔枝林突发大火。经黄江镇消防部门奋力扑救后,才将火势扑灭。
何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当时他在山头除草,本想把杂草用火烧掉,不料被风一吹,火越烧越大,造成火灾。这次火灾,因大风造成“火烧连营”,附近张某的果园也被烧毁了不少荔枝树。
消防部门事后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65000元,张某等人在该认定书上签名,并表示无异议。
然而,张某起诉至法院向何某索赔时称,他的果园过火面积达到50亩,依照当地征用农户青苗补偿为35000元每亩,酌情诉请何某每亩赔偿1万元,共要求何某赔偿50万元。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何某作为被告未出席庭审。
法院认为,张某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损失达到50万元。之前,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5万元,系经现场勘察并讯问相关当事人后作出,客观可信。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赔偿张某损失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