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到哈机场客运线路遭遇“一女两嫁”

国内   来源:法律与生活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8-09 10:53:42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运管局’)违背交通运输部运输司颁发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将我公司耗时3年、耗资数百万资金培育成熟的客运专线,违规批给了与其相关联的省交通厅直属企业——龙运集团的子公司,给我方造成了灾难性后果!”2016年7月20日,在牡丹江市恒升运输有限公司(“恒升公司”)接受法律与生活网记者采访的该公司副总经理刘喜刚对记者说
 
 
  (向记者反映情况的恒升公司副总经理刘喜刚)

  耗时三年、耗巨资养熟专线

  “我公司是民营股份制公司,力量相对弱小;而龙运集团公司是黑龙江省交通厅的下属企业,实力雄厚,在全省公路客运市场占绝对垄断地位。”刘喜刚说:“我们根本没有实力与其竞争,只好开辟他们看不上眼的、无人问津的线路。”

  据查,“恒升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的牡丹江第六运输公司。1999年,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

  “2012年,黑龙江省各地市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客运,很成问题。在2012年牡丹江市客运工作会议上,牡丹江运管处领导指出,牡丹江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旅客出行难,有条件的运输公司可以考虑投资。因为谁都知道,投资新线路,可能血本无归,加上当时伊春空难刚发生,乘坐飞机的旅客也少,其他公司都不投资。我们公司调研后觉得市场可以培育,就主动找到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合作开通牡丹江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客运专线,以解决旅客出行难的问题,并于2013年9月,与机场签订了合作协议。”刘喜刚称:“随后,我公司向牡丹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省运管局’打报告,并参照大庆、齐齐哈尔等地的运营模式,开通了牡丹江至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直达巴士。”

  “此后,我公司多次向‘省运管局’递交了申请报告,得到的答复是:你公司具备经营机场专线资质,我局同意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经营模式,开通牡丹江至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客运专线,但机场行业不归我局管理,且机场没有客运站,无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刘喜刚说:“经多次申请,2015年8月24日,‘省运管局’为我公司出具了《证明》,说正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待审核通过后,给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看到,此加盖“省运管局”客运管理办公室公章的《证明》中有这样的内容:“恒升公司”已向“省运管局”提交牡丹江至哈市太平国际机场线路经营申请。目前,“省运管局”在审核申请材料,待审查通过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请各部门给予支持。

  “这份《证明》主要是为了方便我们的运营,开给执法部门的,请他们给予我公司方便。”刘喜刚说:“在‘省运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公司大胆投入,顶着巨大的亏损压力,努力培育市场。”

  “我公司首先斥资400多万元,购置了6台豪华大巴投入了运营。最初乘客并不认可我们,加之是冬季,旅客怕误机,所以乘客寥寥无几,亏损严重。”回忆过去,刘喜刚感慨颇多。

  “最开始的三四个月,每个月亏损近20万元。”刘喜刚称:“但我们没有退缩。为争取客源,我们不计成本,按时、准点运营。我们甚至向乘客承诺,如因我方原因误机,由我公司承担相关损失。”

  “我们说到做到,最多一次我公司就赔付了6万多元。”刘喜刚说:“虽然我公司培育市场亏损了100多万元,但我公司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了旅客的信任,终于在2014年11月扭亏为盈了。到了2015年3月,竟然盈利20多万元。”

  “这让我们喜上眉梢,我们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时,也为发展和繁荣黑龙江省的道路运输事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刘喜刚看着记者说:“但在8月,我们投入血本培育成熟的专线,被抢走了。”

  令人不解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专线“许”给了龙运集团的子公司

  “2015年8月1日,‘省运管局’批准了龙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牡丹江哈牡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哈牡快运公司’)在我公司培育成熟的专线运营的申请。”刘喜刚手指编号为0025054的《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临时营运申请表》对记者说:“我们慌忙找到了‘省运管局’客运管理办公室的相关人员。他们告诉我们,不要着急,这是临时性的,是途径哈尔滨机场的临时许可。我们相信了他们,但我们被骗了。‘哈牡快运公司’的‘临时’,一次就‘临时’了1个月。此后,‘省运管局’又分别以延伸站点的名义和临时加车的名义两次批准‘哈牡快运公司’的临时申请。这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运营。于是,我们不断地找‘省运管局’的工作人员,但是,没人搭理我们。看看这几次临时许可的名义,就可知道‘省运管局’的工作人员是多么不遗余力地帮龙运集团找理由审批。那时,我们就已经开通培育这条线路一年了。”

  “2015年10月,‘省运管局’做出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专线的运营权,批给了‘哈牡快运公司’,这给了我公司以致命的一击。”说着,刘喜刚将该“决定书”交给了记者。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专线的运营权,批给了“哈牡快运公司”)

  记者看到,该“决定书”中有这样的表述:你(‘哈牡快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起讫地变更黑C03105牡丹江—哈尔滨南岗客运站变更为牡丹江—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经营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

  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

  “这就让我们疑惑不解了,‘省运管局’在2015年10月9日做出的‘许可决定书’,许可给‘哈牡快运公司’的运营起始日竟然是2014年9月15日,‘法不溯往’是原则,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许可,起始时间均应从许可之日起,而不应对过去进行许可,你‘省运管局’的许可有什么特别吗?”刘喜刚称:“而且,‘省运管局’的许可,也违背了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说着,刘喜刚将该“工作规范”翻到了第六章第一节。记者看到,其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决定有这样明确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这就是说,你‘哈牡快运公司’在2014年8月11日提出的申请,‘省运管局’就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你一年之后做出许可决定,这不明显违规了吗?”刘喜刚看着记者说。

  “‘省运管局’的许可,还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省运管局’客运办的工作人员,明知我公司是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却不履行公示程序,也不告知利害关系人,剥夺我公司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刘喜刚说:“许可内容也失实。‘许可决定书’载明,‘哈牡快运公司’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但我们查询‘省运管局’网站的公示、公告项目,却不存在申请公告。”

  “当年,你‘省运管局’是以‘机场没有客运站无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为由,不给我公司办理批准手续的,但你给‘哈牡快运公司’行政许可时,机场客运站也没建成,可你为什么批了?”刘喜刚激动地说:“你‘省运管局’的违规许可,给我公司造成的可是毁灭性的后果啊!”

  后果很严重

  “2015年8月1日,龙运集团下属公司的牡丹江至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专线承包人,持‘省运管局’给其办理的临时经营许可,到牡丹江和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上访。理由是龙运集团已经获得了经营许可,‘恒升公司’应该停止经营并将线路让出。”刘喜刚称:“牡丹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就允许其进入牡丹江客运站发车。但因机场未与龙运集团签订运输协议,‘哈牡快运公司’的车辆,只能从牡丹江向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单程送客,而无法从机场向牡丹江运送旅客。我公司只能从机场向牡丹江单程接客,而无法从牡丹江向机场送客。造成双方单程运营都亏损的尴尬局面。”

  “我公司也向‘省运管局’反映此情况,但始终未予解决。这种局面持续了近一年。我公司刚刚见到效益,又回到了亏损状态。”刘喜刚说:“到了2016年7月9日,更糟糕的局面出现了。龙运公司的经营者到处上访,给行管部门施压,甚至堵截我公司车辆。迫于各方的压力,我公司运营在专线上的6辆车,不得不全部停运了。”

  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一停车场,记者看到了停运的车辆。
 
 
  (停运的车辆)

  “我们欲哭无泪!”刘喜刚说:“你官企龙运集团要发展,我民企也要生存啊,大家应该在平等的条件下,去开拓市场,去平等竞争,为什么‘省运管局’将我公司养熟的专线,送给了关联企业?”

  “省运管局”: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就“恒升公司”刘喜刚的投诉,记者做出了采访提纲,并于7月21日9时许,来到了“省运管局”,请保安联系党委书记周广龙,或者纪委书记陈宇。

  保安拿着记者的介绍信去请示。他回来后告知记者,领导不在。

  此后,该保安告诉记者,政研室的林主任要出面接待,但他开会去了,记者需要等待。

  记者留下电话,耐心等待。一直等到了下午2点多,仍无音讯。记者于是又赶到了“省运管局”。

  终于,办公室的刘主任出面了。他告诉记者,如果“恒升公司”不服行政许可,可到省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到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客运管理办公室的王主任也出面了,但他告诉记者,他刚接主任这个位置不久,对情况不了解。

  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并告诉他,在次日下班前,给记者一个答复。

  直到截稿,记者也未收到来自“省运管局”客运办的任何音讯。

  律师说法:“省运管局”的经营许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北京法律学者朱毅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报道,发表了他的观点。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此才能使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才能做到合法有效。因此,程序合法彰显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一旦程序违法,不论结果正当与否,也不论法律上的合理与否,均属于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法律为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该权利是受法律保护、不能被剥夺之权利,进一步确保文明公正执法。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省运管局”在龙运集团没有提交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违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中关于经营线路变更的规定;“省运管局”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省运管局”为龙运集团颁发“牡丹江至哈尔滨太平机场”班线经营许可,属于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该经营许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恒升公司”投诉“省运管局”一事的走向,本刊将保持关注。  (《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本文转自中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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