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 遭老东家索赔10万元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7-21 11:11:09
  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 遭老东家索赔10万元
 
  刘某在一家外语培训机构从事销售职务,离职后,她又在另一家培训学校任职。近日,老东家以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为由,状告刘某,要求其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履行2年的竞业禁止行为。
 
  昨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案情
 
  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惹来官司
 
  这宗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语培训机构,主要从事雅思、托福等出国留学外语培训。
 
  2010年,刘某开始在这家培训机构担任销售职务。2015年10月,刘某提出了辞职,当时她担任的是见习销售主管。由于手头有原告大量的客户资源,离职前,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竞业禁止津贴2000元,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按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即在离职后2年内不能在东莞市内的相同或相似行业从事同类业务。
 
  原告称,刘某在离职一周后,就在东莞某专修学校任职,并与公司另一名前员工一起组建了“某雅思托福培训中心”,对外称“销售总监”,直接从事同类业务。
 
  原告代理人说,刘某还在原告的客户群体发布招生信息,对外声称是原告所在培训机构的另一分校,诱骗学生和家长信任,造成大量客户流失,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刘某履行2年的竞业禁止义务,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其在公司任职时的培训费23411元以及承担原告合法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4400元、公证费1200元等。
 
  被告代理人称,刘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659.64元,而按合同约定原告仅需每月向被告支付2000元即可限制被告再就业,该支付标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作为劳动者的被告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为此被告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位代理人说,合同约定如被告违反原告所称的“竞业禁止”,竟需支付违约金高达100000元,这样的条款对被告严重不公平。“赔偿金额是被告获利的50倍,这显然不公平,每月2000元就能限制被告在东莞的就业自由,这也是不合理的。”
 
  此外,被告代理人还辩称,刘某在东莞某专修学校担任的是行政助理职务,并非原告所说的“销售总监”。而对于原告说的每月2000元的津贴,刘某表示并不知晓是竞业禁止津贴,目前她已把这笔款项退回给原公司。
 
  对于原告提及的学习和考察费用,刘某不予确认,称那实际为公司组织旅游和年会产生的费用。
 
  律师释法
 
  什么是竞业禁止?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说,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企业机密和知识产权而存在的一种保密协议,它不论行业,但前提是必须有约在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而劳动者一旦与公司签订了合法的《竞业禁止协议》,就要按约行事。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黄澄献)(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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