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不计入水价

万象   来源:

东莞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不计入水价

  ■二次供水设施将定期清洗消毒本报记者 郑志波 摄

  莞讯网讯 昨日,《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布。据悉,建设单位(产权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时,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3万元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不合格不予供水

  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建设单位(产权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待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按水务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建设单位(产权人)可委托已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具有资质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

  另外,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需报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二次供水水质抽检不得收费

  据了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实施监督、检查,对被检单位应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查阅、复制与二次供水相关的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并对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的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据悉,水质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水质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检测收费标准收取;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二次供水水质实施的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热点关注

  焦点1:收费标准

  维护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计入水价

  根据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服务费不计入城市水价,具体收费标准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双方依据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管理维护费用可以由房产开发商与供水企业协商按规划建筑面积进行缴纳,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由供水企业依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其管理维护费用可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依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或者由建设单位(产权人)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协商,按建筑面积进行缴纳。

  焦点2:设施清洗

  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据了解,为有利于抄表到户管理,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因二次供水设施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将设施交由供水企业或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据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具有资质的供水企业可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及施工服务。

  同时,二次供水单位应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和水质常规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并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供水水质情况进行公示。

  ■处罚情形

  四种情形将被罚款30000元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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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控装置及建(构)筑物等设施。包括从市政总表至用户分表前的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具备二次供水管理及清洗消毒技术,并符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条件的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

  ■意见反馈

  如果你对《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声音

  市政协委员张亚清:

  意见稿征求了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意见

  对于意见稿的公布,长期关注东莞水质问题的市政协委员张亚清表示,“意见稿出炉前征求了部分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而且现在意见稿已经出来了,这至少说明政府部门对供水问题是有关注的,也一直在做事,这方面是一个进步。”

  张亚清表示,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时需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这有助于对二次供水进行管理。“交给供水企业统一抄表管理,这也比较方便。”

  意见稿中提到,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管理维护费用可由房产开发商与供水企业协商按规划建筑面积进行缴纳,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张亚清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本来就是住户在用水,这个费用也就可以在买房的时候直接给解决了。”记者 黄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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