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解释,之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执行,15日起新购气量执行新价格
莞讯网讯 镇区的居民用户,1月15日前可别一次性买太多天然气。因为1月15日就要实施新的天然气价格,镇区居民天然气价格下调到和市区居民的天然气价格一样3.6元/方。
对于1月15日前后的过渡期,抄表用户怎么计收费用?昨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解释,1月15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气企业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抄表周期内天数比例计算)计收天然气费用。
价格异动时可采取暂停、提前调价等调控
从1月15日开始,全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6元(大市区居民用气价格保持不变,镇区居民用气价格由4.4元/立方米下调至3.6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为每立方米4.4元,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为每立方米5.6元,分销用气为每立方米3.85元(初次调整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在以上分类气价基础上,我市将对非居民用户实行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即成本上升价格随之上升,反之亦然。按照方案,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综合平均购气成本累计变化超过0.1元每立方米时,即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调价间隔原则上不小于6个月。
1月15日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格执行
那么,1月15日前后的过渡期,将如何收费?市物价局解释,1月15日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执行,1月15日起新购气量执行新价格。因此,镇区居民在1月15日前购气的话,别一次性购买太多,1月15日开始购气才会更划算。而市区居民则不受影响。
实行抄表计量收费的,企业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抄表工作,并从1月15日前最近一次抄表起按新气价执行。由于客观原因在1月15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气企业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抄表周期内天数比例计算)计收天然气费用。
此外,物价局要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低收入人群享受优惠政策
从1月15日起,对低收入群众实行气价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及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每户每月18立方米以内用气量按居民用气价格的40%计收,超过部分按原价收取。(许依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