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中院官网两年前就开始公布裁判文书,至今已公布5000多份。记者 梁清 摄
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东莞两级法院在两年前就开始对此尝试,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东莞各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目前还参差不齐,尤其是贪污、受贿等官员职务犯罪的裁判文书凤毛麟角,一些社会关注度很高的大案、要案的裁判文书也很少见。不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裁判文书上网”或将成为东莞各法院今年司法公开的一大重点。
公开依据
裁判文书上网为原则 不上网为例外
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四种情况外,其他生效裁判文书都应上网公开。
“2010年最高法也有一个类似旧规定,新规和旧规定相比,废除了一种很关键的可不公开的例外,即‘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第二法院称,这条旧规赋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权利。“依据以前的案例,有相当部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裁判文书,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而“新规”施行后,上述阻碍裁判文书公开的一大障碍也被取消。
其实,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一项工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就被提出。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数次公开强调:“裁决文书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去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解释。
去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 w w .court.gov.cn/zgcpw sw /)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标志着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搭建成功。
记者对比新旧“规定”发现,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裁判文书“上网要审批”改为“不上网要审批”、新增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统一平台等等。
焦点
三类案件裁判文书公开要用匿名
不过,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昭称,裁判文书上网意义确实重大,但最高法出台的新规也存“瑕疵”。“规定中指出,裁判文书有一种可以不公开的例外,即‘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这条太含糊,无形中给法院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公开’提供支撑。”
王律师还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不公开,也会给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带来阻碍。王律师所称的“个人隐私”问题,也是法律界对裁判文书公开争论的一大焦点。记者查询东莞法院公布的一些生效裁判文书也发现,关于个人隐私信息处理方式也没有统一模式,有的民间借贷隐去原被告名字,有的离婚案子却把夫妻真名公布,刑事文书对有的罪犯有的用真名,有的隐去名字,受害者一般不写全名等。
根据东莞中院介绍,此前存在当事人以“个人隐私”为由申请撤回文书上网的情形,个别有滥用个人隐私之嫌。法院表示这些可能存在的阻碍,在“规定”的司法解释中都做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和要求。“公布的文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符合规定的都会对个人信息做匿名处理。”
对此,市第二法院称,此前虽然没有统一的模式,但他们还是会根据现有法律尽量自行对要公布文书进行技术处理。不过,“新规”里的最新司法解释对涉及个人隐私情况也做了明确要求称: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要有真实性,除了一些特定案例外,公布文书应该使用真实姓名,以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司法解释还要求,公开文书中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要进行删除处理,充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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