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首批两部法规对公民、法人权利限制明确化
上周,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四个调研组,就东莞市首批两部法规——《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和《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向司法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由于篇幅较长、涉及面广,存在问题较多,成为被调研代表们热议的内容。他们提出,条例纳入的事项太窄,占道经营、噪音污染、乞讨人员管理等东莞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未被纳入这部综合性的法规。另外,户外广告管理、违建强迁、扣押物品管理等内容也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代表们还提出限定城管的执法权限、细化自由裁量权以及增加救济性条款等意见。
早在东莞市获得立法权之初,市人大就提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立法原则。此次调研活动本身以及全程对媒体开放的态度,就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体现。但是笔者也注意到,此次城管条例的立法动议和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承担,从被调研代表们的意见建议中不难看出,部分条款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也出现了对公民、法人的权利限制明确,但对部门自身的责任、权限界定比较虚化的现象。
《人民日报》曾有一篇报道透露,“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由此引起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屡屡显现”。如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洋洋洒洒一万多字,其中大多是处罚内容,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条款却少得可怜”……
对于像城管条例这样涉及行业的立法,人大由于对这些行业了解不够专业、人手不够,很难做到都由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那么,如何在立法工作中做到“去部门利益化”,使法律不成为管理者的法?更需要加大开门立法的力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在政府职能部门起草法规之初,就应该向社会公众开放,利用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其次,人大对接下来的审议、批准过程完全主导;第三,通过司法部门力量对行政立法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增加被管理人复议、诉讼等救济条款;最后,还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引入大学、研究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由其提出草案,再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由此让法律法规保持客观中立。
上周,东莞市发改局发布了《东莞市水价改革听证方案(征求意见稿)》,东莞新一轮的水价改革听证会将于12月中下旬举行。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均有两套水价调整方案,基调都是“涨”。有媒体甚至打出了这样的新闻标题“东莞下月开水价改革听证会每套方案都是涨”。近年来,东莞每一两年就要进行水价调整,但往往听证会后价格即告上涨,听证会也被戏称为“涨价会”。
目前世界水资源日益稀缺,中国水资源价格与国际联动相对滞后,水价上涨也是全球趋势。笔者认为,此次居民用水提价尚属消费者能承受的有限度提价,但与水价每月上涨几元钱相比,大多数家庭更关注的是自来水公司对水质的改善。前年,东莞一次水价调价的理由是要推进放心水工程建设,但听证代表直指水企提高水质的措施和办法太粗糙,公众监督也缺乏有效渠道。两年时间过去了,这一状况是否有改观,水企能否给我们算一笔明细账?消费者如果清楚自己的钱花去哪了,水价上涨和听证会也不会屡屡被公众诟病。
此次水价调整对特种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大,媒体预计年用水量增加2923万立方米,年增加水费支出约4706万元。特种行业范围也由现行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洗车,增加了电镀、漂染、洗衣、美容美发、水疗、营业性游泳场(馆)等行业。也有声音担心这些行业会随着水价上涨而上调服务价格。但笔者认为这点无可厚非,在调整方案中,低保户享受水费优惠,而能消费桑拿、水疗、沐足等服务的人,多数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人,对特种行业加收水费,既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也能在社会各阶层中取得平衡。另外,价格调研或许也能促进特种行业推广中水复用等水资源节约项目的发展。(记者 郭文君)(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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