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一工厂老板因废水重金属超标被判刑一年九个月
湖南籍男子张某章在东莞市黄江镇经营一无牌氧化厂,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放出厂外。经环保部门检测,其重金属含量远大于排放限值,其中总锌超排放限值459倍,六价铬超排放限值100倍。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章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作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污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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