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对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按比例资助。根据24日发布的管理意见,对国家立项且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省立项且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资助的对象应具备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市、项目列入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根据意见,同一项目被列入多项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对国家、省立项且获得国家、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记者 杨洋 实习生 张华)